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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滨湖:获赔百万后的“特殊”救助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江苏长安网 作者:佚名

  

  

  “我们现在生活实在困难,没想到保险公司已经赔付了,你们还能发放这笔钱帮我们母女渡过难关,感谢你们!”近日,在收到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救助金后,薛阿姨致电该院检察官连声致谢。

  

  保险公司已经赔付,检察机关为何还要进行救助?薛阿姨的生活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时间回到2022年3月的一个早晨,薛阿姨的丈夫驾驶电动车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突然被孙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撞倒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认定孙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随后以孙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立案侦查。2023年3月,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初步了解到被害人家庭生活存在困难,可能符合救助条件,遂将案件移送控告申诉部门。

  2023年3月,接收救助线索后,控申部门检察官第一时间电话联系了死者妻子薛阿姨:“案发到现在,嫌疑人和家属未曾露面,孙某某也仅赔偿了我们3000元就再无下文了。”家里失去了男主人,母女的生活也越发拮据,薛阿姨还说到,案件在移送检察机关的前一天,保险公司就将一百万余元保险赔偿款汇至死者父亲的账户。既然已经拿到保险公司大额赔偿款,薛阿姨为什么还声称生活困难呢?

  原来,夫妻二人系陕西省某县同村村民,多年前薛阿姨的丈夫以入赘的方式与薛阿姨结婚,后二人来锡,依靠勤恳打工的收入贷款购买了城区近郊的一套小面积安置房,生育并抚养了两个女儿。后薛阿姨的父母相继去世,加上本身文化程度较低,主要家庭事务一般依靠丈夫的父亲和弟弟帮忙处理。现丈夫因案去世,在其弟弟的一手“操办”下,保险赔偿全部进入其父亲的账户,二人声称该笔赔偿系薛阿姨的丈夫个人死亡赔偿,薛阿姨已定居外地,不应再予分摊,双方各执一词,陷入僵局。

  了解至此,控申部门检察官也遇到难题,像这种情况能不能救助,该怎么救助?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是针对遭受犯罪侵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的辅助救济措施。该案中,保险公司已经足额赔付,但因其家庭内部特殊情况,被害人妻子薛阿姨短期内难以拿到赔偿金,面临急迫生活困难。薛阿姨丈夫遗体火化以及寄存费用3.4万余元,全系薛阿姨向亲朋借凑。现在,薛阿姨独自边上班边照顾未成年女儿,收入较低,不仅要还借款,还有房贷月供以及教育、生活等支出,经济压力骤增。

  “今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妇联发布通知,决定深化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要求检察机关和妇联通过能动履职,帮助困难妇女及家庭摆脱生活困境,并将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妇女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该院控申部门负责人朱文华介绍道。基于此,考虑到薛阿姨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的现实困境,承办检察官认为薛阿姨适用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应及时开展救助,帮助母女渡过眼前的难关。

  考虑到薛阿姨文化水平不高、不会申请的情况,承办检察官及时提供帮助,在其指导下,薛阿姨向检察院提交了救助申请材料。因薛阿姨急需生活用钱,检察机关通过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在受理审查一周内向其发放2万元司法救助金,暂时解决了燃眉之急。

  在收到救助金的同时,薛阿姨向检察官告知了其想帮自己及未成年子女争取死亡赔偿金的想法,并打算今年暑假期间带着未成年子女回陕西老家和公公商讨赔偿款分配一事。检察官考虑到薛阿姨法律知识欠缺,及时引导协助其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帮助薛阿姨对自身的法律权益做到心中有数。

  另外,检察官通过困难妇女数据平台,将案件线索移送区妇联和民政部门,由妇联对接,进一步帮助薛阿姨维护合法权益,由民政对接,针对具体情况,通过社会救助给予相关帮扶。


原文链接:http://www.jszf.org/zyyg/jscawq_320/xuxi/202308/t20230831_90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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