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价兑换旧版人民币为饵诈骗钱财,被告人冯某甲、邓某、冯某乙犯诈骗罪。近日,江阴市人民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冯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冯谋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冯某甲、邓某共同退赔人民币2000元,发还被害人王某;扣押在案的各类旧版人民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4月,被告人冯某甲、邓某、冯某乙经事先合谋,由被告人冯某甲先到江阴各地沿街店铺谎称高价回收旧版人民币,然后由被告人邓某隔天到店内以人民币120元至300元每张的价格出售1965版10元旧版人民币,被告人冯某乙负责驾驶电动车接送被告人冯某甲和邓某,并提供微信收款码接收诈骗所得赃款。
三名被告人采用上述手段,先后骗得8名被害人人民币合计人民币28700元,其中,被告人冯某甲、邓某参与8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8700元,被告人冯某乙参与7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251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邓某家属已退赔5名被害人8000元;被告人冯某乙家属退赔7名被害人187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冯某甲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邓某、冯某乙有退赃情况,依法分别予以从宽处理。根据三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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