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将乐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被告人谢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依法没收在案所有物品。
原来,2007年10月,被告人谢某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使用射钉器、钢管等配件拼装射钉枪一支,并将该射钉枪先后藏匿于将乐县某村的杂物间及柴火间内。今年3月,将乐县公安局民警在掌握谢某持枪线索后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射钉枪一支及钢珠149粒。
经鉴定,谢某持有的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经将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将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陈舒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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