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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仓山区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监督新模式

发布时间:2023-09-18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福州仓山区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监督新模式——

  让刑事财产刑不“空判”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陈思敏 陈敏臻

  “我现在终于松了口气,可以安心接受社区矫正了。”近日,在接受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回访时,主动缴纳罚金后的叶某某如释重负地说道。

  这是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模式的一个缩影。

  财产刑执行检察是检察机关刑罚执行监督中的重要内容,为积极拓宽刑事财产刑执行监督思路,今年以来,仓山区检察院探索建立“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新模式,将财产刑执行检察作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开展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活动。

  不久前,在开展专项检察活动过程中,该院检察官发现叶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目前已入矫2个多月,但5万元罚金仍未缴交。经了解,叶某某目前虽然没有工作,但家庭经济条件尚好,有能力履行罚金刑。于是检察官通过检察谈话向叶某某了解情况。

  “判决生效后我不知道该如何缴交。”叶某某如是说。针对叶某某的辩解,检察官严肃告知叶某某履行财产刑是社区服刑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是认罪悔罪态度的重要表现,督促其尽快向法院缴交罚金。通过检察谈话,叶某某明白了及时履行财产刑的重要性,表示愿意将罚金缴齐。检察官督促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联系法院,帮助其尽快缴交罚金。

  几天后,叶某某一次性主动向法院缴纳了5万元罚金。检察官对叶某某及时履行财产刑的举动予以肯定,鼓励其在矫期间遵守各项法律规定,争取到期顺利解除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调取判决书筛查财产刑判项、比对法院执行数据,检察官发现叶某某的情况并非个例,由于对财产刑履行不够重视,部分社区矫正对象心存侥幸心理,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也未及时履行财产刑。

  为此,检察官通过集中警示教育、实地走访、个别谈话等举措开展财产刑履行专题教育,宣传财产刑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强调履行财产刑是被判处财产刑服刑人员应尽的义务,阐释不履行财产刑法律后果。通过耐心说法释理,大部分社区矫正对象明确表示将积极履行,暂时没能力履行的,也主动作出分期履行的承诺。

  通过分析研判,对财产刑执行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链条梳理,仓山区检察院分别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向仓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发出进一步完善监督社区矫正对象履行财产刑工作机制的检察建议。

  仓山区人民法院、仓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已分别采纳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建议。其中,仓山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规范财产刑判项移送立案程序、通报财产刑履行情况、加强核查被告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仓山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将社区矫正对象财产刑履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定期通报检法两家、采取适当奖励措施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履行财产刑判项的积极性。

  据仓山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社区矫正+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机制初见成效,共有10名社区矫正对象主动向法院缴交罚金,金额达15.6万元。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zhengfagaige_0901/347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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