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你侬我侬互赠礼物很常见也不乏有人出手阔绰为对方购买奢侈品甚至购车购房那么,万一双方分手这些贵重物品能讨回吗?恋爱、同居的风险,您又知多少呢?
以下是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上海律协婚姻家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胡晓萍律师的讲述
下定决心寻找另一半
我在几年前代理过一个案件,其间一波三折,让我印象深刻。
委托人林美是浙江温州人,在上海经营着一家服装企业,事业有声有色,但感情生活却颇为曲折,还经历过一段失败的婚姻。离婚后,林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多年,后来将其送到加拿大读书。没有了女儿的陪伴,林美感觉分外孤寂,终于下定决心再去寻找另一半。
于是,林美在一家高端婚介机构注册了VIP会员,很快就经介绍认识了在上海一家跨国企业担任高管的张骏。
张骏有事业有能力,又与林女士年龄相仿,志趣相投,可谓一见钟情、相见恨晚,感情迅速升温。相识一个月不到,林美就搬到张骏位于闵行的住宅中共同生活。
同居的日子好得蜜里调油
同居最初的日子,两人你侬我侬,好得蜜里调油,张骏告诉林美,他想要换一辆新车,听听林美的意见。
林美的性子风风火火,她二话不说,拉着张先生就来到浦东一家豪车4S店,当场看中了一辆价值百万的豪车。张骏有点犹豫,说车子不错,但远超自己的预算了,卡里的钱不够。林女士二话不说,就拿出自己的银行卡,说愿意给爱人最好的,全部购车款都由她支付。
张骏没想到林美这么大方,非常感动,他说:“那这笔钱就当是我向你借的吧,以后会归还。”林女士忙说:“不用了,我们以后就是一家人,还分什么你我呢!”
两个人开开心心地办妥了购车事宜,车辆购置税由张骏支付,车辆登记在张骏一人名下。
并非良配,选择分手
然而,同居不到半年,张骏身上的缺点就暴露了出来。
林美表示,张骏脾气暴躁性格古怪,要求自己必须按照他的方式生活。此外,他还对自己非常不信任,偷着翻看林美的手机,后续甚至限制林美出门。为此,两个人开始小吵天天有、大吵三六九。一次争吵中,张骏居然动手打了林美,林美一气之下收拾好自己的东西搬离了张骏的房子。
痛定思痛,林美开始理智地梳理这段感情,既然感情已经不能挽回,两个人不如早点分手。林美找到张骏,表明要结束感情,同时要求张骏返还自己购买的豪车。
张骏很痛快地同意分手,却认为豪车是林美的自愿赠与,赠与已经完成,不同意返还。林女士找到我,请求代理她向法院起诉,讨回豪车。
一波三折,最终胜诉!
林美来找我的时候,手上除了一张快褪色的支付购车款的POS单之外,别无它物。
林美跟我叙述了她与张骏相识、恋爱以及购车的全过程,并强调张骏曾亲口认可购车款是借款,并承诺日后归还。
当我询问林美是否有借据或者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等证据佐证借款事实时,林美则表示那时候两人感情好,怎么可能写借据,此后双方也没有在短信、微信上聊到这个事。
鉴于林美的证据太少
不得已之下
我代理林美先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
向法院起诉
起诉后我们立刻申请法院调查令,到4S店调取了购车的全套材料,4S店的工作人员表示,当时确实是林美全额支付了购车款,至于是不是借款,工作人员不清楚。
法院开庭时,张骏也委托律师到庭,他认可购车款是林美支付,但断然否认借款,认为就是恋爱期间林美对他的赠与。
本次诉讼因为林美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她和张骏之间存在借款合意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最终法院认为借款关系不成立,驳回林美的诉讼请求。
此后
我们以不当得利为案由
第二次向法院起诉
“不当得利”是指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取得的利益。殊不知,不当得利纠纷对原告的举证责任的要求非常高,她必须要证明张骏获得豪车这笔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基于非法依据。但张骏抗辩说,他取得豪车就是基于两人恋爱,基于林美的赠与,是存在合法依据的。而林美根本无法证明当时不存在赠与。
眼看形势对林美非常不利,我们战术性地选择了撤诉。
经历了两次挫败
我们反复研究案情、证据、各方陈述和法律规定
决定以“同居关系析产纠纷”的案由
提起第三次诉讼
非婚同居关系是婚姻之外的具有家庭功能的生活共同体,以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感情基础,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为主要特征。
林美和张骏对曾经同居的事实都是认可的,那么,在同居期间购买的财产,就属于一般共有关系,在同居关系解除时可以进行财产分割。果然,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由于张骏和林美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同居关系,经济也有一定混同,因此同居期间购买的豪车应属于两人一般共有,现同居关系解除,共有财产可以根据出资比例予以分割。
法院根据车辆登记情况和出资情况,判决车辆归张骏所有,张骏按照车辆的现值给林美90%的折价款。林美终于通过法律,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释疑>>>//
“同居关系”属于一类较为复杂的亲密关系,同居后,情侣之间的经济交流比恋爱深,但相比夫妻关系,又存在身份确实,容易引发纠纷。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用一句话概括为“首先是我的,其次才是我们的”,也就是说,首先推定谁挣得的钱就是谁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共同购买的财产,那就按照出资的比例来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目前,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归属的法律规定几乎为空白,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已废止)中笼统的规定为:“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所以,一旦遇到恋爱同居类的案件,法官和律师都觉得头疼。当今社会中,非婚同居的现象日益普遍,由此产生的同居期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也是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中有一定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比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法院会在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同居、同居时间以及同居生活期间日常支出等因素的基础上,酌定应返还的彩礼数额;在分割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时,同样需要综合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并本着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割。若同居期间的财产发生混同,在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应比照离婚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予以分割。
同居热恋中谨记三原则
1.赠与请附上条件。情侣间互赠大额礼物,要不要返还,主要看赠与是否附条件。
2.同居财产最好各管各。对于同居关系,法律不禁止也不倡导,保护力度不高,所以财务各自分开为妥。
3.提高证据意识。对于大额财产,一定保留出资凭证和银行流水,万一发生变故,自己才能有回转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