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中县人民检察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证实一起涉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案发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避免了错误认定,改变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命运。
2022年12月,绥中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受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小波(化名)涉嫌聚众斗殴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相关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存在较大出入,证据客观性存疑。于是,检察机关决定自行补充侦查,并引导侦查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经调取犯罪嫌疑人小波的户籍登记底档,检察官发现其原始户籍登记信息记载的出生年份为2008年,但该信息随后曾有变更,变更后小波的出生年份为2005年。如果按照变更后的年龄,小波已满16周岁,涉嫌聚众斗殴犯罪应当予以追究,但若按照其原始户籍登记的年龄,小波案发时未满16周岁,则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年龄的认定,关系到一个未成年人的成长和今后的人生之路。
为了查明小波的真实年龄,承办检察官两次前往秦皇岛山海关某医院调取小波的医学出生证明、其母亲当年分娩时的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去天津向司法鉴定专家咨询请教;多次到小波及其父母居住生活所在村,向村委会干部、邻居及小波的其他亲属了解小波出生前后的相关情况;到小波曾经就读的学校调取其学籍档案。
该案经过绥中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3次讨论,委员们提出了多项新的侦查方向及建议,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起到了关键的引导作用。经过补充侦查,最终查清了小波为2008年出生,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近日,公安机关向绥中县检察院提交了《撤回案件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