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新闻发布会,发布7件湖北刑事检察助力流域综合治理典型案例。
案例一
龚某某、金某某等3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提前介入 认罪认罚 追赃挽损 融合履职
【要旨】
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检察机关应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完善证据链条,夯实证据基础;及时开展释法说理,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引导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赃款流向,全力挽回国家经济损失。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案件线索,采取刑事与行政、民事公益诉讼同步推进模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积极推动生态损害评估,共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龚某某,系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金某某,系某车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人余某某,系务工人员。
2017年4月,时任某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龚某某以20万元价格从某港埠有限责任公司承接了旱雨码头疏浚工程。同年4月28日,被告人龚某某与4艘工程船船主签订疏浚施工协议。同年5月11日至7月20日,在明知不能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龚某某召集上述4艘工程船及其本人名下的“宏盛1号”工程船,在长江干流枝江段柳条洲河套子水域内采取接替采挖方式作业。被告人金某某、余某某按照被告人龚某某的指示,现场指挥5艘工程船超出《关于旱雨码头在柳条洲左汊下口实施疏浚的意见》和《水上水下活动证》规定的范围采挖砂石,并将砂石出售给江苏、湖北等地的45名买家,共计非法采砂119万吨,销售金额4300余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该案以合法疏浚工程为掩护,超疏浚范围、疏浚方量非法采挖长江砂石,涉及人员广、涉案金额巨大,影响防洪、通航安全,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某等人订立“攻守同盟”,拒不承认非法采砂和对外销售的事实。面对这一情况,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深入案发现场实地走访、梳理分析讯问笔录、银行流水及施工方船主、船员证言等证据材料,确定涉案人员、涉案金额等为本案焦点问题。经与公安机关多次召开联席会分析讨论,明确案件定性,综合研判主观明知、地位作用等因素,确定龚某某等3人为犯罪行为人。并从涉案人员职责分工、销售款项流向、犯罪嫌疑人资产情况等多方面提出侦查取证意见14条。针对砂石销售没有账目、销赃款项与正常业务相混杂等情况,提出自下游买家倒查确定销赃数额的取证方向,引导公安机关收集了江苏、湖北等地45名买家购买砂石的证据材料,为确定犯罪金额奠定基础。
2.认罪认罚追赃挽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在反复向3名犯罪嫌疑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法律政策的基础上,一方面结合在案证据细致深入地向3名犯罪嫌疑人阐释非法采矿罪,分析量刑情节及法律后果,督促犯罪嫌疑人放弃侥幸心理,如实供述并积极退赃以争取宽大处理。另一方面加强与犯罪嫌疑人律师和亲友的沟通联系,通过亲友做思想工作,增强犯罪嫌疑人的退赃意愿,通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提升对犯罪性质和法律后果的认识,消除犯罪嫌疑人的疑虑。通过进一步证据开示,龚某某态度有所松动,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赃120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9月,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向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被告人龚某某、金某某、余某某被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以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五年、三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十五万元、十万元。三名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仅对余某某并处罚金部分改判为七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3.内部协作融合履职。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针对发现的该案中行政机关履职不到位问题,办案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线索。经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22年11月16日向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葛洲坝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单位未全面履职违法,判令被告全面履行监管职责。2023年3月17日,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提出上诉,同年7月28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该案造成的长江生态损失问题,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经过生态损害评估后,依法对龚某某等三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办理推动刑事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体融合履职,切实保护好长江生态环境。
【典型意义】
1.依法严厉打击有力震慑非法采砂违法犯罪分子。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疑难复杂案件时主动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深挖细查,完善证据链条。对于犯罪嫌疑人通过他人账户频繁交易,无法查清犯罪金额的情况,可通过倒查买家的方式,认定本案销售金额。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通过积极能动履职,有效破解取证难、追赃挽损难等问题,确保精准有力惩治违法犯罪。
2.以认罪认罚推动追赃挽损工作取得实效。办案中通过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查清犯罪嫌疑人涉案财产情况及公益受损等情况,夯实追赃挽损前期工作基础。强化赃款赃物专门性审查,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追查、核实去向不明的赃款赃物,引导公安机关列明涉案财产清单,督促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制定追赃线索台账、定期核对跟进,针对涉案财产的分赃变现及转移藏匿等重难点问题,注重查处上下游关联人、关联犯罪。同时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开展追赃挽损工作的助推作用。
3.以全方位履职保护长江生态环境。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江案件时,采取“刑事打击先导、公益诉讼主导、民事行政跟进”的一体化履职方式,探索践行“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生态检察模式,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注意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将线索移交公益诉讼部门,对怠于履职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长江生态损害评估,以全方位履职助推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治理、溯源治理、协同治理。
案例二
熊某甲、张某等8人寻衅滋事、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恶势力团伙 精准打击 打财断血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恶犯罪案件过程中,要准确认定恶势力团伙犯罪及其成员,依法严厉打击;要落实相关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确保案件质量;非法采砂案件在江砂数量、价值难以准确认定的情况下,要科学、客观认定犯罪金额,做到精准打击;要注重打财断血,摧毁恶势力团伙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及时制发检察建议,促进相关企业合规合法经营。
【基本案情】
被告人熊某甲,系码头车队负责人;
被告人熊某丙,系某劳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被告人张某,系车队管理人;
被告人熊某乙、陈某某、杜某、梁某,系码头车队司机;
被告人王某,系某劳务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2014年始,被告人熊某甲、熊某某、张某、熊某乙、陈某某、杜某、梁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采砂等违法活动,逐渐形成以熊某甲为纠集者的恶势力团伙,并在当地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垄断码头运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21年9月至10月间,熊某甲、熊某某以湖北某劳务有限公司之名收购湖北某码头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运输车队后,对团伙成员进行明确分工,垄断该码头运输业务。后该恶势力团伙与熊江(另案处理)盗砂团伙相勾结,帮助运输熊江团伙在长江水域鄂州段盗采的江砂45570.65吨。经评估,价值共计人民币378.43112万元,对长江水域鄂州段航道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被告人熊某甲、张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熊某丙、熊某乙、陈某、杜某、梁某、王某在非法采矿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准确适用法律依法精准打击。鄂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涉黑涉恶案件的办案工作,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办案指导组,与基层院专案组同步提前介入,加强协作配合,多次召开公检联席会,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补充证据;坚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准确认定恶势力犯罪团伙及其成员。同时,针对本案中盗采的江砂大部分未当场查获,导致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难以准确认定的问题,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指导公安机关借助“外脑”,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科学评估,准确认定各被告人非法采矿的犯罪金额,正确区分主从犯,依法精准打击。
2.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极打财断血。针对侦查阶段追赃挽损效果不佳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加大打财断血工作力度,认真研判分析各被告人的心理状态和认罪悔罪态度,有针对性制定措施,积极同辩护人沟通协商,共同向八名被告人宣讲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强化释法说理,八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并积极退出赃款共计118.97万元,有效摧毁恶势力团伙经济基础,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以犯非法采矿罪,对八名被告人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五年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至十万不等罚金。
3.类案分析研判推动社会治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对近年办理的非法采砂犯罪案件进行类案分析研判,发现鄂州市华容、葛店地区因临江而水运业发达,码头众多,多个码头对盗采的江砂、河砂予以吊卸、转运,企业管理不规范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形成盗采江砂便利条件。检察机关针对相关公司存在江砂报港作业管理制度不健全、内部缺乏必要监督程序、员工普遍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检察机关以公开送达检察建议书的方式,以案释法,开展法治宣传,较好地促进当地相关码头、运输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取得“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1.深入推进扫黑除恶。本案是破坏长江生态环境和影响航运安全,又涉及恶势力犯罪的犯罪案件,为做到从严打击犯罪与打财断血并重,加强长江大保护和社会综合治理并重,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始终保持对涉黑涉恶犯罪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秉持“是黑恶犯罪一个不放过,不是黑恶犯罪一个不凑数”的原则,严格落实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相关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善于借助“外脑”,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案件质量。
2.坚持能动履职。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和审查起诉阶段,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各层级人员作用区分主从犯,准确认定恶势力团伙成员,确保罚当其罪。全面考察涉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情况、生活背景、认罪态度,因人而异精准施策,促使犯罪嫌疑人全部认罪认罚。坚持惩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主动开展追赃挽损工作,摧毁恶势力死灰复燃的经济基础。
3.推动社会治理。注重以个案治理推动类案监督,找准切入点,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对检察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治宣传送法进企业,有效推动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三
王某、邓某某等18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追捕追诉 自行补充侦查 线索移送 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采矿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时,应充分发挥“捕诉一体”优势,开展侦、捕、诉全流程诉讼监督,全面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产业链。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的内部融合,将涉非法采砂的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一体推进。注重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机关的外部衔接,深挖彻查、严肃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团伙及“保护伞”。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邓某某,系采砂活动组织者、收砂人;
被告人王某昌、罗某、刘某士、陈某,系采砂活动组织者、无名采砂船股东;
被告人周某财,系采运联络人;
被告人李某、刘某庆,系货轮船主;
被告人查某一,系无名采砂船轮机手;
被告人吴某冲,系货轮驾驶员;
被告人裴某文,系无名采砂船驾驶员;
被告人查某二、查某兵、曹某宝,系无名采砂船轮机手;
被告人钱某飞,系采砂活动顶包人、盯梢人;
违法人员张某喜,系无名采砂船炊事员;
违法人员陈某喜,系货轮炊事员。
2019年5月,为开展非法采砂活动,邓某某在王某指使下,经周某财介绍与王某昌、陈某、罗某、刘某士达成采砂、运砂、销售合作协议。上述人员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且明知长江武汉段属于禁采区的情况下,邀约李某、刘某庆、查某一、吴某某、裴某某、查某二、钱某飞、曹某宝、陈某喜、张某喜等11人,形成了由18人组成、分工负责、组织严密的“盗-运-销”非法盗采江砂产业链违法犯罪团伙。
2019年6月起至9月初,该团伙由王某昌、陈某、罗某、刘某士提供采砂船盗采江砂,伙同王某昌提供的“某银河711号”货轮、李某提供的“某中海5666”货轮及刘某庆提供的“某海桥庆999号”货轮运送江砂,在长江武汉段汉南9号标水域大肆盗采长江江砂,共盗采江砂价值人民币517.7万元。在非法采砂活动中,王某、邓某某、王某昌、罗某、刘某士是幕后策划者。骨干成员陈某在王某昌、罗某、刘某士的指使下负责采砂活动日常管理,骨干成员周某财在邓某某的指使下负责出面协调采砂、运砂具体事务,骨干成员李某、刘某庆在王某指使下提供货轮运送江砂。查某一、吴某冲、裴某文、查某二、钱某飞、查某三、曹某宝、陈某喜、张某喜分别受雇在采砂船、运砂船上从事驾驶船舶、望风、操作吸砂泵、轮机、打杂等工作。
由于采砂船多次被水务部门查处,2019年9月初,刘某士、陈某、罗某、王某昌与邓某某之间因信任问题终止采砂合作关系。2019年9月初至9月11日,刘某士、陈某、罗某、王某昌继续与王某集合李某、刘某庆、查某一、吴某冲、裴某文、查某二、查某三、陈某喜、张某喜等9人,在武汉市江夏区长江河道金口水域附近,继续采用前述“盗-运-销”非法采砂模式共盗采江砂价值人民币251.8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线索发现。2019年10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提请批捕逮捕陈某、查某一等8人非法采矿案。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经阅卷提讯发现,案件事实存在三大问题,一是江砂数量的证据混乱,江砂价值可能远高于已掌握的数值;二是犯罪团伙共犯关系不明,可能存在漏犯;三是关联违法犯罪事实不清,可能存在职务犯罪线索和公益诉讼线索。
2.调查核实。针对上述问题,该院通过自行补充侦查查明犯罪事实。一是着眼矛盾证据,向采砂船、运砂船船主的妻子调证、前往码头复核吸砂泵设备记录,使“作业仅三天”“打砂共计两船半”的虚假供述不攻自破。二是着眼认罪认罚切口,根据部分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和抓住思想包袱开展认罪认罚教育转化,紧盯前后案关联审查,促使犯罪团伙成员认罪认罚。三是着眼客观证据,通过查询“两法衔接”平台、调取行政处罚决定书、走访采砂现场,查明相关行政机关降格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相关行政机关监察大队采砂中队队长郑某索贿人民币5万元后发还被扣押船舶,为采砂活动通风报信,可能涉嫌受贿犯罪。
3.监督过程。一是围绕主观明知、共犯地位作用、采砂活动非法性、砂石数量、主管部门履职、追捕追诉等六大方面向公安机关发出3份、26项捕后继续侦查意见书,发出4份17项补充侦查意见书,发出2份《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不断完善证据体系。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协作。与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召开案件协调会,紧盯非法盗采江砂产业链关键环节,向武汉市硚口区监察委员会移送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2条。三是通过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联动机制,针对水务和湖泊局以罚代管、长江河道采砂监管巡查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在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下共同研判全市非法采砂行政监管问题,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4.监督结果。一是精准认定犯罪事实。全案犯罪事实从报捕时“盗采江砂3日、4800吨、价值30.2万元”增至审查起诉时认定的“盗采江砂持续三个半月、11.7万吨、769.5万元”。二是彻底铲除盗采江砂产业链。追捕5人、追诉5人,立案查处职务犯罪案1件,采砂、运砂、销售全环节无一遗漏。2020年11月至2023年6月,以上被告人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是有效推进长江河道武汉段江砂资源的长管长治。通过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修改完善了《水务执法总队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办法》,细化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长江流域查处违法采砂行为有关工作的意见》,出台《涉砂船舶集中停靠(扣押)管理办法》、《河道采砂执法指南》等制度规范。
【典型意义】
1.将侦查监督贯穿侦、捕、诉全流程,做到监督、办案一体推进。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坚持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针对非法采砂涉案人员多、流转环节复杂、客观证据缺乏、存在地方保护阻力等特点,找准船舶股东经济实力与船舶价值不匹配、采砂泵电子记录与供述不匹配、行政处罚记录与扣押船舶的供述不匹配三大疑点,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提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意见和审查起诉退回补充侦查意见,查清犯罪事实,完善证据体系。
2.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作用,做到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增强主动意识、强化系统思维,积极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注重证据关联审查,通过强化与纪委监委、公安机关协同作战,一网打尽特大非法采砂犯罪团伙“盗-运-销”各层级犯罪分子。
3.注重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中的公益保护问题,做到刑事检察、公益诉讼融合发展。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注重运用检察一体化工作机制,延伸刑事诉讼监督成效,上下两级检察机关联动履职,通过检察建议、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依法行政,构建精准化打击、多元化监督、专业化办案、社会化治理、法治化服务的工作格局,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更高质量的检察服务保障。
案例四
柯某波、柯某辉等3人非法采矿案
【关键词】
非法采矿 能动履职 流域综合治理 生态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考量行为人责任轻重,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等职能惩治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类犯罪,惩处少数、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同时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通过主动监督、能动履职,促进生态环境修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柯某波,系阳新县某村农民;
被告人柯某辉,系阳新县某村村支书;
被告人柯某华,系阳新县某村农民。
2019年3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受陈某军(已另案判决)邀约,以修建“四好”公路可配套建立碎石厂为由,入股合伙创建凌鹏碎石厂,后因产生环境污染,遭到当地村民集体反对,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另选址建厂。2019年8月,柯某波等人租用洋港镇某废弃大理石开采点用于开采石料及建厂。2020年4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任何开采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通过挖掘机、放气炮、放炸药等方式非法开采石灰岩,为其碎石厂提供石料。因碎石厂亏损,2021年1月柯某波等人将该碎石厂承包给柯某春,柯某波协助柯某春管理直至同年5月。后被告人柯某波与陈某军又从柯某春手中承包下碎石厂继续采石直至同年8月。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非法采石总数量为12.97万吨,总价值人民币583.87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依法审查+深挖彻查”相结合,依法追捕追诉漏犯。2021年9月,阳新县公安局以陈某军、柯某国等人涉嫌非法采矿罪提请批准逮捕。阳新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本案存在众多漏犯未依法处理,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核查相关漏犯情况,查清不同人员不同阶段实施的犯罪行为及作用,并依托派驻检察官工作室,迅速开展追捕追诉工作,先后将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及其他同案人员柯某斌、柯某飞等十余人追捕到案。
2.“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相结合,全面厘清案件事实。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充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由侦协办常驻检察官对该系列案件侦办进展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进行实时跟踪,由原办案检察官适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保证案件顺利侦办。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对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等人非法开采时间段、采矿范围、采矿价值认定等疑点问题,承办检察官及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积极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开展实地核查,通过多次走访矿石售卖点了解矿产品差价、现场查看采矿实地范围、询问运输司机运输时间段等方式,为全面准确审查认定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参与非法采矿的时间段、数量、价值等重难点问题提供证据支持。2022年6月30日,柯某波、柯某辉、柯某华因犯非法采矿罪,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八千至一万不等罚金,责令共同退赔国家损失583.87万元。
3.“能动履职+一体履职”相结合,增强生态修复合力。本案被告人柯某波、柯某辉等人在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期间,非法采矿总数量巨大,造成生态受损较严重。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认真开展认罪认罚工作,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柯某波等三人的量刑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开展释法说理,促使三名被告人真诚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另一方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通过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联动配合,先后多次与镇政府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沟通,共同就该案引发的矿山生态修复难题进行商讨,合力推动生态修复工作,柯某波等人自愿投入资金进行复垦复绿。目前植被已覆盖全部被破坏矿区,且苗木茂盛,生态修复取得良好成效。
4.“社会治理+司法为民”相结合,推进民生工程建设。阳新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一方面认真梳理县域范围内的系列非法采矿案,针对案件暴露的矿产资源管理监督职能履行不及时、不到位等共性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加大矿产资源的执法监管力度,遏制非法采矿行为的发生和蔓延;另一方面,聚焦案件相关的民生福祉问题,积极能动履职。经了解,涉案“四好”公路工程系被告人柯某波等人通过政府招投标承建,涉及洋港镇数千村民切身利益,承办检察官先后四次组织公安机关、镇政府和公路项目承建公司代表开展座谈,督促项目承建公司继续推进该公路项目建设及做好配套工作。目前,该工程已接近全部完工。
【典型意义】
1.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强化监督意识。检察机关针对非法采矿案涉案人员众多且大多为共同犯罪,严格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合理确定打击范围,对于涉嫌犯罪的漏犯,依法追捕追诉,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2.强化引导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不盲目采信有罪证据,对于案件中存疑问题,善于审疑析微,及时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进一步完善证据链,确保客观公正办理案件。
3.注重内外联动,形成生态保护合力。在办理非法采矿犯罪案件时,应注重运用多元化监督方式,形成多部门齐抓共管格局。一方面,刑检部门积极与公益诉讼部门紧密协作,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动源头治理;另一方面,加强刑行衔接,加强与行政机关沟通协作,完善信息共享及协作机制,共同商议生态修复方案,有力促进生态保护。
案例五
董某朝、周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关键词】
非法捕捞水产品 宽严相济 以案说法 行刑衔接
【要旨】
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既从严从重打击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非法捕捞犯罪行为,又结合作案手段、作案次数、渔获物数量、生态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确定刑事打击范围。履行普法职责,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做好释法说理,提升群众生态环保意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朝,系物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
被告人周某华,系务工人员;
被告人田某平,系务农人员;
被不起诉人董某国,系物流运输行业从业人员;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系务农人员;
被不起诉人易某某,系水产品个体经营者。
长阳县清江隔河岩库区全部水域系清江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含核心区、试验区),禁止一切捕捞行为。被告人董某朝、周某某、田某某,被不起诉人董某国、方某某、易某某等人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间,多次在清江隔河岩库区使用地笼、虾笼、电捕等严重破坏幼鱼幼虾资源、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的禁用工具捕捞青虾和刁子鱼。董某朝7次非法捕捞青虾、刁子鱼210斤(其中董某国帮助其非法捕捞青虾约96.2斤,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6次收购被告人周某某、田某某、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在清江隔河岩库区非法捕捞的青虾、刁子鱼共计90斤,同时将自己捕捞及收购的青虾188斤交由被不起诉人易某某在宜昌销售。周某某非法捕捞5次捕获青虾57斤,分别出售给董某朝和田某某;田某某非法捕捞10次捕获青虾、刁子鱼70.5斤,将所捕获的青虾7斤销售给董某朝,并收购周某某在清江隔河岩库区非法捕捞的青虾共计17斤;方某某非法捕捞青虾、刁子鱼共20斤,将所捕获得刁子鱼销售给董某朝。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该严则严,对罪责较重者依法提起公诉。本案中,董某朝、田某某不仅有捕捞青虾的行为,还有收购青虾的行为,且捕捞青虾次数多、渔获物数量大,周某某捕捞青虾次数多且曾因非法捕捞被判处刑罚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捕捞青虾。为准确适用刑罚、罚当其罪,检察机关结合以上三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态度以及生态危害性等因素,决定对董某朝、周某某、田某某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董某朝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田某平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周某华有期徒刑八个月。
2.当宽则宽,对情节较轻者作不起诉处理。本案中,方某某、董某国、易某某三人捕捞青虾次数、渔获物数量均较少,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检察机关认为应对三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并召开听证会,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公安侦查人员的意见。听证员经充分讨论,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定性和处理决定。
3.刑行衔接,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犯罪嫌疑人董某国、方某某、易某某虽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三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长阳县人民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同步向长阳县农业农村局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三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长阳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作了行政罚款处罚。同时,经检察机关开展法治教育,被不起诉人董某国、方某某、易某某充分认识到非法捕捞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主动开展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4.能动履职,织牢织密清江生态保护网。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董某朝、田某某等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捕捞工具如地笼、虾笼、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经长阳县水产服务中心专家鉴定:地笼、虾笼均属于笼壶类捕捞渔具,对捕捞对象的选择性差,对幼鱼幼虾资源破坏严重,倒须网口结构导致鱼虾难以逃脱,严重破坏清江水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此类渔具在当地销售泛滥。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长阳县人民检察院梳理了近年来办理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就全县水生态资源保护、渔业执法等问题,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联合相关部门对渔具销售单位依法进行执法检查,规范渔具销售市场秩序。在辖区重点水域,加强“机防+人防”建设,加设、更换警示标志,加强宣传教育,确保监管“全覆盖、无死角”。为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发生,检察机关联合法院,在清江隔河岩库区渔峡口镇渔坪村渔峡口码头召开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通过将法庭搬到群众“家门口”,对被告人和旁听的周边群众进行普法宣传教育,让群众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有更进一步的认识,推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1.刑行同步,实现非法捕捞全链条打击。为有效预防、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检察机关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全方位精准打击上下游犯罪,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准确区分上下游犯罪行为,综合考虑涉案人员的家庭情况、悔罪认罪、履行能力、社会效果等情况,对情节轻微,不适用刑罚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好“刑行衔接”,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步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行业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强化监督,助力清江流域诉源治理。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步梳理类案办理情况,发现行政执法在禁用渔具售卖监管、非法捕捞排查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加强与行政执法单位的沟通,以检察建议书的方式,提供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办案中依法履职,探索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通过“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综合治理”,开展清江水生生物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同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常态化保护,推动对清江流域的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促进以更大合力、更大力度共抓清江流域生态环境大保护、大治理,实现从个案治理到类案治理的目标。
3.释法说理,全面履职开展普法教育。在非法捕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认为自己祖祖辈辈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并未从思想深处认识到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危害。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宣讲禁捕退捕政策的重大意义,促使全部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开展生态修复。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等方式,就非法捕捞和长江大保护开展普法宣传,有效预防非法捕捞违法犯罪发生,提升办案社会效果。
案例六
张某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 两法衔接 认罪认罚 公益诉讼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案件,应充分履职能动履职,在保护生态环境中发挥积极作用,通过“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破解前期取证难和后期修复难困境,在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同时,以公益诉讼保障公共利益,切实践行“治罪”与“治理”并重的检察理念。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系个体私营人员。
2018年1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某村场地并购置加工废矿物油的相关设备,擅自加工处置废矿物油用于经营活动。2019年9月起至2020年8月,张某某累计购进废矿物油117吨,加工处置89吨(未来得及处置的28吨废矿物油依法被环保执法机关查封),并将非法加工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的渗坑内。经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委托技术公司对该渗坑内废水及坑边土壤进行采样检测,测定其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浓度206mg/L、石油类排放浓度128mg/L、氨氮排放浓度32.9mg/L,均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土壤中石油烃含量1.74*104mg/kg,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规定的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强化行刑衔接及时引导取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接到线索后,依托“两法衔接”平台,第一时间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枣阳市人民检察院迅速开展核查,发现该案涉嫌刑事犯罪,即借助衔接机制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有效联动,查清案件事实、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并建议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安全地点进行查封,同步开展清运与治理,最大程度降低环境损害。同时,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引导办案机关委托权威单位对危险废物进行鉴定、环境损害后果开展检测等,依法规范取证。
2.精准认定事实准确适用认罪认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枣阳市人民检察院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犯罪情节,对尚未排放、倾倒、处置的废物油不计入处置数量之内,依法认定张某某处置危险废物的数量未达到一百吨以上,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次。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张某某进行释法说理,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枣阳市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3.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部门及时通过内部监督线索移送机制移送公益诉讼线索,公益诉讼部门受理后迅速行动,快速收集固定证据,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技术公司,有针对性制定场地修复方案,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及时采取生态修复应急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损害扩大。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张某某限期处置现场遗留的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有效消除危险,同时在限定期限内对现场进行生态修复。枣阳市人民法院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张某某承担清污费、生态修复费等费用共计155.9万元。
【典型意义】
1.整合多方力量合力破解难题。前期取证难、后期修复难等问题一直是办理环境污染案件的“难点”“堵点”,不仅需要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也需要多部门之间的通力协作,弥补专业“短板”。在该案办理过程中,借助“两法衔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同行政机关通力协作,迅速有效固定证据,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以强化部门协同助推形成打击违法犯罪、保护生态环境合力。
2.适用认罪认罚强化以案释法。生态环境案件应当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该案的办理中,检察机关向被告人进行法治教育,释明其行为带来的危害,被告人认罪悔罪,并全力配合司法、环保部门做好生态修复工作,消除安全隐患。案件办理后,会同环保部门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通过宣讲真实案例提高群众对危险废物危害性的认识,营造共防共治的良好氛围,实现末端治理与前端预防的有效结合。
3.开展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检察机关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通过“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履职,注重打击与预防、惩罚与修复并重,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更好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现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七
黄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非法狩猎 提前介入 全链条打击 融合履职
【要旨】
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要认真区分罪名依法定性,准确适用法律。要通过提前介入,精准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要综合运用检察建议、普法宣传等举措能动履职,助力源头治理保护野生动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系务农人员。
2018年12月湖北省林业局发布通告,在全省范围内对野生鸟类禁猎。2021年8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武穴市石佛寺镇连城山上架设四张粘网(型号8米*40米)猎捕野生鸟类用于出售及食用,黄某某共捕获野生鸟类387只。经鉴定,黄某某捕获的鸟类中有15只为鸮形目、7只为鹰形目,鸮形目和鹰形目鸟类均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一级或二级。余下365只野生鸟类物种为斑鸠、八哥、喜鹊等,属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205只野生斑鸠被黄某某出售给刘某某。根据国家林业局出台施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经评估被告人黄某某捕获的15只鸮形目鸟类价值225000元,捕获的7只鹰形目鸟类价值175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精准引导侦查,实现全链条打击。案发后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及时提前介入,到黄某某架设粘网的实地查看,发现架设四张粘网捕获大量野生鸟类,可能存在销赃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侦查意见,要求查清销赃去向。通过公安机关侦查,锁定刘某某从黄某某处收购野生斑鸠205只。经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立案侦查。经查,刘某某在其经营的花鸟店铺中将收购的205只活体斑鸠出售获利,证据不能证实其具有“以食用为目的”的主观故意,不宜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评价其行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武穴市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从严惩处。公安机关认为黄某某捕获的野生鸟类既有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又有国家级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并以两罪移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黄某某出于一个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概括故意,实施一个捕猎行为触犯两罪,应按照刑罚较重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猎捕到未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予以量刑评价。武穴市人民法院综合考虑黄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黄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3.加强内部协作,提升监督效能。刑事案件承办检察官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检察官从上游售卖粘网的商家开展调查,发现多家渔具店售卖猎套、猎夹、粘网等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于是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持续跟踪监督,行政机关对违规售卖猎套、猎夹、粘网等猎捕工具的商家开展执法检查,加强对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在属地范围内加大动态巡察力度,对猎捕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罚,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线索。
4.开展普法宣传,筑牢保护防线。办案中发现案发地村民法律意识淡薄,对在山上拉网捕鸟一事不以为然,普遍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武穴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干警深入到黄某某所在的村进行普法宣传,结合黄某某因捕获野生鸟类获刑、刘某某因收购野生鸟类获刑的具体案例,向村民讲述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严重后果,并发放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宣传册300余份,促进当地群众形成保护野生动物的自觉。
【典型意义】
1.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在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中,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证据及罪名要仔细审查,准确区分罪名依法定性,确保案件适用法律准确。
2.做实诉讼监督,精准斩断上下游犯罪链条。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时,不能就案办案、机械司法,要积极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活动,加大对非法收购、出售等行为进行打击惩治,斩断涉野生动物犯罪链条。
3.坚持综合履职,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在履职办案中积极融入流域综合治理大局,把握履职办案与服务大局的契合点,紧密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检察建议、以案释法等举措,凝聚野生动物保护合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稿件来源:鄂检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