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中介房源楼上的房 是否构成“跳单”违约
法院:不构成,房源信息并非原中介独家掌握并提供
□见习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袁友凤 李林芸
在看某中介房源露台防水设施时,意外相中了楼上的其他商品房,并通过其他中介达成了买卖交易,是否构成“跳单”行为?日前,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该中介提出的由购房人支付报酬3000元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
2022年,因购房需要,王某与甲房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之后甲公司的员工丘某为王某带看了多处房产,但均未达成买卖合意。在丘某为王某带看该401房(五楼)时,因需查看该房楼上的露台防水设施时,进入了楼上房屋即六楼 501 房查看。
2022 年 7 月,王某通过另一房产中介与 501 室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中介费用 1.48万元。丘某得知后,向王某索要中介报酬未果,于2023 年 5 月诉至上杭法院。
法院判决
经审理,法院认为,甲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书面中介合同,但为其提供了多处房屋的房源信息和看房服务,综合互加微信、提供房源信息、带看房、谈价等情形,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中介服务法律关系。根据甲公司提供的证据,丘某向王某提供的多处房源、房产价格信息,其中并不包括案涉六楼501室,甲公司也未对王某和 501 室房东就房屋价款进行过沟通、商谈,未对税费承担、价款支付、房屋交付、违约责任等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商谈,未召集双方进行协商,因此其未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甲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向王某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也只是带看401房防水情况时进入的501房,后王某从其他房产中介公司处了解到501房出卖信息,甲公司并非独家掌握 501 室房源信息或者对该房进行中介服务的唯一中介方,也无证据证明王某利用了其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并绕开其直接订立合同,王某通过另外的房产中介最终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是“跳单”行为,不构成违约,遂判决驳回该中介提出的由购房人支付报酬3000元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可见,认定是否须付报酬、是否构成“跳单”,取决于中介对于交易达成的作用,该案中的中介公司服务行为对该交易并未起到事实上的“媒介”效果,因此购房人不构成“跳单”,也无须支付中介报酬。当然,实践中的确存在买卖双方因不愿支出中介费作出“跳单”行为,这不仅构成违约,也与诚信原则相悖,接受中介服务就应给付相应对价,这也是对其服务成果的充分尊重。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