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资讯网!

法治资讯网

网站首页

当前所在:首页 > 普法宣传 > 微信“摇”来“爱情”,转出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

微信“摇”来“爱情”,转出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

发布时间:2023-10-11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微信“摇”来“爱情”,转出的钱是借款还是赠与?

  □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一男子“网恋”转账给女方,被拉黑后,将女方告上法庭。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了这起案件。

  案件回顾

  2021年11月12日晚,叶先生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添加了林女士。当晚,叶先生就开车按林女士发送的位置导航前往见面并聊天。11月13日下午,林女士通过微信向叶先生借款2000元,当日17时30分,叶先生先通过微信向林女士转账2000元,随后,叶先生又转款2600元给林女士。

  根据叶先生与林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叶先生称这4600是送给林女士的生活费,不会讨要回来。林女士当天收下两笔钱后,将叶先生微信删除。

  叶先生认为当晚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但林女士收款后将其微信删除,不还钱也不承认借钱,故诉至法院要求林女士返还其款项4600元。

  法院审理

  在庭上,林女士辩称,其与叶先生确系网上认识的,见过一次面,叶先生叫其“老婆”,但因为还不熟悉,其有告诉叶先生不要这样称呼。她当时确实有向叶先生借款2000元,叶先生转账4600元给她,并称这是赠送给她,保证不要其还钱,她才收下的。她认为这系赠与行为。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叶先生与林女士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即案涉款项4600元的款项性质为何?

  法院认为,叶先生向法院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仅可以证明其向林女士转账4600元的事实。但叶先生并未向法院举证证明双方曾就此4600元达成过借贷合意。其次,双方系通过网络认识一天的网友,叶先生当庭表示其是在要迎娶林女士,且林女士要送嫁妆的前提下才赠送案涉款项。林女士抗辩称其当时有向叶先生借款2000元,但她是在叶先生保证不要她还款的情况下才收下这笔款项的,并当庭提交双方的聊天记录,叶先生当庭对林女士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此,法院认定叶先生向林女士转账4600元的行为并不是借贷行为,而是赠与行为。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叶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叶先生不服提起上诉,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中,民间款项往来的性质各不相同,包括赠与、借贷、合伙等多种可能性。其中赠与是指赠与人明确表示,将特定物或种类物的所有权(使用权)移转给受赠人的事实。而借贷是指出借方与借款方就款项出借的事实达成合意并发生款项移转的事实。

  该案中,叶先生再三通过微信表示案涉转款的性质为“赠送”,而非“出借”给林女士,该意思表示行为在法律上应被定义为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后就不能撤销,也就是说,林女士在点击“收款”后,叶先生的赠与行为就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为其赠与行为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撤销情形,所以叶先生也无法撤销赠与。

  法官提醒

  微信交友须谨慎,同时,在网络聊天中要谨言慎行,对于涉及转账汇款的务必提高警惕,“克制聊天,理性转款”,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007/35816.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资讯网 fzzx.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3382908、010-56212745,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