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病出院后,在医疗期内未去单位上班,也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单位因此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记者10月11日从湖北高院获悉,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依法判决某护理院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200元。
庭审
2018年12月,十堰市某护理院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用李某从事护理员工作。2022年5月19日,李某因病到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22年5月31日出院,出院医嘱为: 建议休息1周。李某出院后未到护理院上班,也未办理请假手续。
2022年6月10日,护理院以李某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休假,违反考勤管理制度(该护理院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请假3天以上的需报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当月累计旷工10天及以上,解除劳动合同,予以辞退)为由,对李某作出警告处分。
2022年6月23日,护理院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李某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护理院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800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因病于2022年5月19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在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李某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护理院不得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第四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李某于2022年5月因病到十堰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在此近六个月内,李某的病休时间并未满三个月。护理院辩称劳动合同解除时,李某的医疗期早已届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李某按规定享有的三个月医疗期尚未届满的情况下,护理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决定解除与李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违反法律规定。李某要求护理院支付赔偿金,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护理院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9200元。
该护理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袁超一、通讯员陈双)
稿件来源:湖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