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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农田的厂房被拆除了

发布时间:2023-10-15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三年前,这块农田上堆满了水泥砖,左边有一栋办公楼,右边是烧制车间。如今,办公楼拆除了,砖厂也搬迁了,基本农田终于恢复了原状。时隔三年,当我再次走进湖北省大冶市某村组时,感触颇多。

  僵局:违法占地建筑拆不了

  2020年,我在大冶市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时,在开展最高检部署的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专项监督工作中,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我们反映,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该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却无法执行,请检察机关监督执行。

  受理案件线索后,我们调查了解到,某建材公司未办理相关手续,占用村集体土地4492平方米建设砖厂,其中1544平方米土地属于基本农田,2949平方米土地属于一般农用地。

  

  拆违前厂房原貌

  2020年,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拆除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4492平方米土地,并处罚款6万余元。

  行政处罚虽然作出了,但是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只缴纳了罚款,未履行其他义务。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人依法组织实施拆除行为。

  然而,大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具有强制执行权,面对违法当事人的任性妄为束手无策,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法律权威大打折扣。这不仅使案涉农田拆违复耕陷入了僵局,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类似违法行为。

  破局:厘定执行主体

  经过研判,我们认为厘定执行主体是突破此类案件的关键。

  在实践中,违法占地类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普遍适用“法院裁定,行政执行”的“裁执分离”模式,目的是在法律认可的前提下实现高效行政。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裁执分离”的通知》,“裁执分离”模式适用于征收拆迁案件,在法律对于集体土地非法占地行政处罚的执行主体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需结合当地政策才能进一步明确谁来“执”的问题。

  2020年9月,我们与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召开联席会议,对违法占地的情况得以深入了解。

  在深入调查中,我们得知,有些村集体出于经营考虑,会将集体土地出租。一些承租人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会将耕地用作他用,导致违法占地现象时有发生。而大量案件无法执行到位,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此,我们明确以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再到诉源治理的办案路径,统筹发挥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职能,以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穷尽履职手段和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以行政检察促进法院规范“裁执分离”行为和形成检法合力。

  我们积极搜寻法律法规,撰写详尽的调查报告,主动向党委、党委政法委、人大汇报工作,争取工作支持;法院、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积极与政府沟通,共同推动问题解决。

  2020年10月,在大冶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行政机关以及检法两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大冶市政府出台《大冶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将各级乡镇(场)、街道、高新区确定为实施拆除的执行主体,并规范了处置程序,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了违法建筑物的处置难题,为“裁执分离”非诉案件的执行提供了具体遵循。

  新局:违建当事人心服口服

  执行主体明确了,但是,某建材厂违法占用基本农田修建的厂房仍未拆除。

  “拆除违建、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难度非常大,不仅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还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当地党委政府也感到为难。

  虽然权责已经明确了,但由于行政处罚执行难度大等因素,相关工作难以取得实质性进展。

  2021年1月,我们向大冶市保安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职,拆除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把思想工作做通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把房子拆了,让当事人的心结了了。”大冶市保安镇党委副书记欧阳华带领镇村干部,多次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国家保护耕地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释法说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危害和后果,打消其逃避处罚的侥幸心理,同时,共同商讨并制定了细致可行的拆除方案和复耕复绿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其经济损失。

  

  2021年12月6日,保安镇政府带领保安镇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安监办、派出所等部门来到该村组。伴随着“轰隆隆”的机器声,两层楼的厂房在铲车、挖土机的操作下,复为平地。建材厂厂房的拆除,对当地村民也是一种警示,向社会释放了严禁违建、有违必查的强烈信号。

  《大冶市违法用地上建筑物处置办法(试行)》出台近3年来,各乡镇、街道相继成立了综合执法中心,并以此为执法主体,依法拆除多处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厂房和其他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稿件来源:检察日报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1107.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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