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盛宇)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商家会适时推出各类样品商品或样机以折扣价向顾客销售。那么,当商家与顾客因样品商品的质量问题产生支付争议时,该如何处理呢?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样品商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系从事家居布艺销售的商家,被告李某于2021年初在张某处购买样品沙发,仅支付部分定金及货款,还剩一万余元的尾款未支付。此后,经张某多次催讨,李某一直拒不付款,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要求李某支付剩余尾款,但李某表示案涉样品沙发存在质量问题,沙发内里的海绵发黄、沙发皮存在破损,且沙发也与其家中整体装修风格不符,因此拒绝支付尾款。
永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购买货物,张某依约提供货物,双方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李某主张案涉沙发存在海绵发黄、沙发皮破损等质量问题,其应当于货物签收时或者收到货物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且案涉沙发系样品沙发,李某对此亦是知情,其更应当以谨慎的态度去确认沙发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但李某在签收时及使用后较长时间内均未对该沙发质量提出异议,其在购买时对沙发的款式、材质、外观均已进行确认,张某也依约提供商品,双方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李某应当支付货款。最终,法院依法支持张某的诉讼请求,判处李某还清所欠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