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建宁县检察院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职能,帮助一名残疾人取得工伤保险待遇16万余元。
据悉,2019年3月,张某开始在福州某建筑公司从事水泥工工作,同年12月,张某骑摩托车从宿舍出发到达工地停车时,因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造成右胫排下端骨折。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张某遂要求福州某建筑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
今年3月,张某来到建宁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大厅请求帮助。该院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认为符合支持起诉条件,引导张某向建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仲裁。
受理该案后,该院为张某提供法律帮助,引导其收集证据,同时在案件开庭审理中,与建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做好张某与福州某建筑公司的释法说理工作,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福州某建筑公司支付张某16万元工伤保险待遇。
目前,该16万元工伤保险赔偿金已由福州某建筑公司全部支付给张某。
(曹冬莲)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