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口安装摄像头 邻居诉请拆除并删除视频
法院:侵犯他人隐私权,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颜玲玲
随意走进一家餐厅或商场,你是否发现天花板的每个角落都有双可360°无死角转动的“眼睛”时刻关注着每个区域、每个角落。现如今,视频设备已成为公共区域完善安全管理的一大重要手段,但疑问、担忧、矛盾也随之而来,视频录像安全与隐私的边界何在?谁来保障我的隐私?这不,家住平潭某小区的小林最近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小林和小何(均为化名)原是结拜兄弟,俩人双双约好一起买平潭某小区同个楼层,门对门方便随时聚会,一起喝酒、聊天、看球赛,岂不妙哉。
然而,俩人合伙投资开店亏损,却因为亏损责任、亏损金额分摊不清反目成仇,甚至大打出手,闹到了派出所。门对门的友谊自此变成了一定要分清你我彼此的斤斤计较,家门口的一亩三分地也要划清“三八线”不许对方过界一步。为了守住家门口“权益”,小何索性在家门口安装上摄像头。但这让小林很是不爽,就像自己家门口长了双“眼睛”全年无休地盯着自己。而且,现在俩人关系搞得这么僵,如果小何把拍摄到的视频内容传播出去,岂不是将自己家的信息赤裸裸暴露在公众面前,何来隐私可言。
小林多次找小何要求拆除视频设备并删除拍摄到的视频内容,但小何都回应称“这是自己的自由,小林这是做贼心虚”,对小林的要求置之不理。小林又找到物业介入协调,但物业表示“这是你们个人的纠纷,小何安装在自家门口,我们物业不好干涉”。小林一气之下将小何告上法庭,要求小何立即拆除摄像头设备及删除拍摄的视频内容。
小林认为,小何安装的摄像头设备可360°旋转且正对着自家门口,能够清楚地拍到他和家人的基本生活作息规律、交友范围、生活喜好等个人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的生活秘密范畴。并且,小何安装的视频设备具有高清摄像、实时监测、存储数据、数据网络上传等功能,这些功能本身就对他个人的隐私权构成威胁,并导致个人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失去保障。一旦小何将拍摄到的他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势必影响到他的生活安宁,要求小何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拆除视频设备并删除拍摄视频内容。
小何表示,安装的视频设备范围始终都固定在公共区域,根本不会拍到小林家里。之前两家闹矛盾,小林跟家里人都跑到他家踹门了,谁知道后面还会做出什么事。安装视频设备,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法院应当驳回小林的无理请求。
法官说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小何安装的视频设备具备角度调节功能,其范围虽属于公共区域,却包括与小林日常生活有密切联系的公用部位及小林家入户门,通过该摄像设备所采集的信息可能涉及小林家的人员往来情况、作息规律等个人信息,属小林及其同住人员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范畴。故小林有权排除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被暴露的风险,而案涉摄像设备的存在客观上导致小林失去对个人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选择暴露权和控制权,令小林感到不安。小何的行为已超出合理限度,并侵害了小林的隐私权。且双方已因案涉摄像设备引起争端,不利于邻里和睦,故小林要求小何拆除涉案摄像设备,并删除该摄像设备录制的涉及小林及其家人出入的全部信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依法行使权利,但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损害他人之民事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德及社会公共利益。和谐友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强调公民之间应当做到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友好。小林和小何原为结拜兄弟现在又是邻居, 在日常生活中应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应多换位思考,互相理解包容,构建和谐和睦的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