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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江法院审理一起滑翔伞飞行致残案件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滑翔伞飞行运动渐渐成为热门的体验项目,越来越受到年轻人的欢迎,但这项运动在充满刺激的同时,也伴随着意外与风险。近日,连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滑翔伞飞行运动致残的案件。

  2021年10月,王某欣被滑翔伞飞行运动视频所吸引,为取得滑翔伞飞行运动资质证书,报名了某滑翔伞基地进行滑翔伞培训。2022年1月22日,王某欣前往培训时,因培训教练小杨不在,小杨授意其助理教练开展培训。25日,王某欣在一次单独飞行中发生意外,从空中摔落。事故发生后,王某欣立即被送到医院救治,并辗转成都、北京、沈阳等多家医院。期间,滑翔伞基地公司垫付医疗费24万元及其他费用。后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欣为五级伤残。因后续赔偿事宜王某欣与经营滑翔伞基地的公司以及培训教练小杨未协商一致,王某欣遂将基地公司、股东梁某、教练小杨起诉至连江法院。

  法庭上,基地公司、股东梁某、教练小杨认为本次事故系由王某欣擅自单独飞行导致,王某欣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庭审查明:教练小杨并非公司的培训教练,教练小杨对外招收学员,租用公司的场地进行培训,并将学员培训费的45%支付给公司作为场地使用费;教练小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被告公司作为案涉场地的管理者、经营者,在明知小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的情况下,允许小杨使用案涉场地对外开展滑翔伞教学培训,并从中收取场地费用,公司对其合作对象的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对在案涉场地进行的滑翔伞运动未尽到监督、管理的义务,公司存在过错,故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小杨在未取得滑翔伞教练员资质的情况下,对王某欣开展滑翔伞教学培训,存在过错,故小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滑翔伞飞行运动中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其危险性不仅受到人为因素影响,与天气等环境因素也有密切关系,王某欣作为成年人,参加此类运动前应当了解其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损失和事故,王某欣对自身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王某欣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在综合考虑本案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公司应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杨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欣自行负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后,王某欣、公司、小杨同时提出上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法院对于过错程度以及责任比例的认定,并对损失赔偿费用进行了调整后,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滑翔伞飞行运动属于高风险的高空运动项目,它需要较高的技术和经验,并需要取得相应的运动资质;同时这项运动极容易受天气、地形等环境因素影响。大家在参与这类高风险运动时,切记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发现可能存在不利因素时,应立即停止飞行,万不能存在侥幸心理。

  (郑祺)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024/364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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