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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可“网上办”,房主光收租不登记将被处罚

发布时间:2023-10-26 来源: 重庆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

  近日,家住江北区某小区的王某,将位于同一小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张某。张某在出租屋内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房东王某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张某的身份信息,被给予行政罚款200元。

  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房东需要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房屋登记需要房屋出租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管的,除委托双方有效身份证明外,还需书面委托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房产证、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抵押贷款合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并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重庆市公安局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更好地做好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已开通出租房屋网上登记便民举措,市民通过手机登录“警快办”微信公众号,点击页面底部“办事”板块,进入“户政专区”,左滑“户口迁移”横排菜单选择“其他登记服务事项”,点击“出租房屋登记”按操作提示进行在线申报。

  


原文链接:http://gaj.cq.gov.cn/zslm_245/zagl/zadt/202310/t20231024_124640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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