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陈立烽 俞晓雅
一糕点店因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消费者在面包上发现异物,调解无果后,消费者将商家告到法院请求赔偿。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近日,漳平市郑女士在某糕点店购买面包食品,食用时发现有一只疑似苍蝇的虫子粘在面包上,便立即将面包带至该门店,遭到糕点店冷处理。郑女士遂打电话至12315投诉,工商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果。为此,郑某向漳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糕点店返还面包款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糕点店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向郑某出售粘有虫子的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过食品标明的保质期但仍然销售的;(二)未能提供所售食品的合法进货来源的;(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进货且无合理原因的;(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之规定,某糕点店应当赔偿郑某的合理损失,遂判决某糕点店向郑某退还购物款9.8元、支付赔偿金1000元。
法官释法
进货查验义务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义务,对于保证食品安全至关重要。进货查验义务包括三项内容:1、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2、查验食品感官性状等质量安全情况;3、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按规定保存记录和凭证。该案中,郑某在购买面包后发现有虫子,出现了食品性状不合格的情况,某糕点店予以否认,但无法提供检验记录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尽了“进货查验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法律规定,郑某不仅可要求某糕点店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其某糕点店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