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江法院审结一起抢劫罪案件,被告人邱某某抢劫后潜逃二十六年被抓获归案,最终被法院判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经审理查明,1997年11月15日晚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伙同张某某等六人骑乘摩托车出发,携带冲锋枪、警棍、匕首等作案工具,来到红下村横坝路段,冒充武警检查拦截路过的一辆大巴客车,对驾乘人员20余人进行搜抢,并捅刺多名被害人,并逼迫某女乘客脱下内外裤搜抢财物,经鉴定,五名被害人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期间,邱某某持警棍在车头位置观察车内外情况。行抢结束后,张某某、赖某某砸破汽车前大灯、刺破汽车右前轮轮胎,携带赃款及作案工具潜逃,经清点财物,共计现金18000余元、移动电话三部、传呼机五架、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个,物品价值11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冒充军警人员,以威胁、殴打、刺伤等手段搜抢驾乘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邱某某伙同他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持冲锋枪、匕首、警棍等凶器抢劫,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被告人邱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邱某某犯罪后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避法律追究,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潜逃二十余年,终一朝受审。在此提醒广大民众,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林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