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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其中一方未能履行义务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三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其中一方未能履行义务

  法院:协议履行难以为继 当事人有权解除协议

  □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林谊芳

  在人口老龄化趋势下,如何保障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一个社会问题。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能够为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法定赡养义务人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老人提供生活保障。如果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未尽到扶养义务,被扶养人能否要求解除协议?一起来看看周宁县人民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出生于1933年的周老太已年过九十,生育的子女都已各自成家。3年前,周老太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且二儿子刘某身患残疾,生活难以自理,在征得家族亲人及相关人员的同意后,于2020年6月20日与2个外孙女刘某芬、刘某英及她们的丈夫谢某某、肖某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根据协议约定,4位孙辈应在周老太及刘某身前履行赡养义务,待俩人离世后,他们名下的所有财产由4人共同继承。

  一开始,4人确实按照协议共同赡养两位长辈。但2021年农历5月,周老太与刘某芬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其后,刘某芬及其丈夫谢某某再未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一年多来,经家族、社区、司法所多方调解,双方关系始终未有缓和,周老太遂起诉至周宁法院,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对于长辈的这一纸诉状,刘某芬夫妇十分不服。二人认为,过去的十多年里,周老太一直与他们共同生活,反而是刘某英因出嫁,早年都没有赡养两位老人。而双方发生的争吵,只是生活中的一点小争执、小摩擦,并非老人口中的“辱骂”,且在舅舅刘某摔倒住院后,他们也有送饭送菜,实际上都在履行赡养义务。

  第三人刘某英、肖某某认同了《协议书》签订之前,刘某芬夫妇曾赡养周老太多年。“但自2021年原被告发生争吵后,被告已停止了《协议书》中‘共同赡养’的约定。如果无法达成新的协议,我们也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请求。”刘某英表示。

  法院审理

  周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原告周老太与被告刘某芬、谢某某及第三人刘某英、肖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了“老人赡养问题”“财产继承问题”,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依照《协议书》约定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

  《协议书》签订后,前期被告及第三人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赡养义务。但在农历2021年5月后,被告与原告间因生活纠纷产生矛盾,故之后被告未赡养原告。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在与原告争吵后仍有送过食物给两位老人,并未不赡养老人,但该做法与赡养老人并非等同性质,因此法院对此观点不予采纳。

  现被告不赡养原告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书》相关目的,且第三人认为在无法达成新的协议下亦同意解除合同,故该《协议书》有关赡养继承的内容已无继续履行必要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诉请解除《赡养遗赠协议书》于法有据,应当予以解除。

  法官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履行过程中,扶养义务除了包括物质的给付供养,还有看望、照顾等情感慰藉的投入。因此,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一定人身性,其订立以遗赠人和扶养人特别的信任关系为基础,但也存在信任关系破裂的可能性。如果双方关系不佳,协议履行难以为继,那该协议签订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协议。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02/36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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