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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同居生矛盾,彩礼纠纷怎么解?看法官如何断案

发布时间:2023-11-0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日前,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张某在收到二审法院民事判决书后深感纳闷,本想二审法院能改判多返还彩礼,不料女方也提起上诉,结果自己的诉求未获法院支持,判决女方返还的彩礼更少,且要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一审鉴定费等,细算一下,返还彩礼的钱还不足诉讼支出的钱。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一起来看这起由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据了解,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于2022年3月按照当地习俗举办订婚仪式,订婚时张某给李某礼金100000元、婚衣款13000元、见面礼款11000元以及“三金”等。订婚仪式后,张某与李某开始同居,双方之间的摩擦和矛盾不断加剧,甚至在李某怀孕后,双方矛盾还在继续升级。2023年2月,李某为安心养胎便搬回娘家居住。2023年3月,张某一家人便以李某一家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女方及其父母返还彩礼共计147300元。

  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李某预产期临近,法院应李某申请将开庭时间延后。2023年4月,李某顺利产下一男婴后,法院定于2023年5月开庭审理本案。庭审时,李某一方主张返还的彩礼费用应当扣除在孕期所产生的营养费、月嫂费等生育、生产所必要的费用等,但张某一方称李某生育孩子的相关费用跟本案无关,并拒绝在彩礼中予以扣除,同时对李某生育男孩是否为其亲生产生了怀疑。对此,李某主动申请亲子司法鉴定。经鉴定,张某系李某所生男孩的生物学父亲。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礼金、婚衣款、“三金”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而给付的财物,数额较大且符合当地风俗习惯,法院认定其属于彩礼。见面礼款根据当地风俗习惯,是以红包方式发给女方亲戚,应视为赠与,不属于彩礼。最终,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给付彩礼数额和已生育一子的事实以及无法缔结婚姻的主要原因等因素,酌定被告方李某一家人应返还彩礼50000元,鉴定费用3000元由原告方张某一家人负担。张某一家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便提起上诉,李某一家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从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及从保护妇女权益角度考虑,依法改判李某一家返还彩礼10000元。

  法官结语: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照民间风俗习惯婚前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较大数额的财物。当婚约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或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条件时,彩礼可予酌情返还。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还需要考虑给付彩礼数额、同居时间长短、有无子女、支出情况等因素,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公平原则,综合认定彩礼应否予以返还及返还数额,此外还要客观、公平地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陈航)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01/368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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