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不具备诉的利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而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情简介
原告王华与被告李哲为母子关系,双方于2023年7月签订《协议书》。协议约定,王华与李哲自愿达成协议,由李哲负责就某房屋与拆迁公司对接拆迁安置事宜,李哲自愿放弃安置房的居住使用权及所有权,王华一次性支付李哲人民币100万元。合同签订后,王华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日后产生纠纷,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王华与李哲签订的《协议书》合法有效。经法庭询问,被告明确表示,协议为双方自愿签订,承认合同有效,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淀法院审查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来看,双方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并不存在实际争议和纠纷,而在没有出现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之前,或者不存在合同效力争议的情形下,一份有效的合同无需再通过诉讼确认其合同的效力。因此,原告不具备诉的利益,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经法院释明后,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海淀法院法官提示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法院能否予以认定主要考虑以下情况:
第一,从司法的功能上分析,双方是否存在争议。本案中原、被告对合同效力均认可,双方不存在争议,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稳定,因而不存在法院介入的前提条件,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
第二,从诉的基本理论上分析,是否存在诉的利益。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针对其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请求。诉的利益要求存在事实上的不确定或不安,是为了考量具体请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进行案件裁判必要性及实际上效果而设置的一个必要条件。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均承认合同有效,且处于正常履行状态,原告权利和法律地位稳定,故原告没有诉的利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三,从合同效力上分析,一份有效的合同无需再通过诉讼确认其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了《协议书》,合同字双方签字时已经产生效力,并且双方一直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双方对合同效力并没有争议,故而无需就一份已经生效合同通过法院再次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四,从调解的规则来看,确认之诉不适用法院调解。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效力达成调解协议,反过来说明合同双方对合同效力没有产生争议,即不具有诉的利益。法官一旦查实就不应以调解书的形式予以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效力,而是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