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永锋 李丽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近日,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在手机APP游戏平台充值确认充值行为无效的纠纷,并向原告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原告小张是一名12岁的小学生,平时父母忙于工作,小张在使用母亲手机过程中被网络游戏吸引,使用母亲的手机号码注册并登入被告经营的游戏中购买充值道具、游戏币、特惠礼包等服务,累计花费19000余元。后小张母亲发现大额资金非正常支出,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寻求帮助,并联系游戏客服人员反映未成年人充值问题,要求全额退款,经多次交涉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最终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游戏运营商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15日内返还12000元,目前该款项已履行完毕。
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充值案例。未成年人在进行网络游戏时,随意充值几百上千,显然与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在未得到法定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依法应当是无效的。该案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导网络公司进一步强化社会责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