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因生活琐事借酒消愁,冲动纵火造成多处公私财物受损。近日,经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因犯放火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
今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林某某因生活琐事导致情绪不佳,便借酒消愁,饮下三杯两盏,一个“疯狂”的想法涌上心头——通过放火发泄情绪。之后,林某某沿着延平区马坑路往市立医院住院部的方向走去,并沿途用打火机点燃了花圈、垃圾桶、草绳及停放在医院食堂门口的电动车、摩托车等物,造成多辆摩托车、电动车及广告牌、灭火器等物品受损。离开医院后,林某某自延平乘坐出租车到福州,在福州长乐国际机场被民警抓获。
经审查,林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放火罪,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于凌晨多数人睡眠时,故意在医院存放柴油的锅炉房、放有易燃易爆物的花圈店及多个公共场所放火,已足以危及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经延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叶灵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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