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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驶”不得 男子害己更害人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近期,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疲劳驾驶导致一死一伤的交通肇事案件。

  据悉,2022年9月6日上午7时,已经工作通宵的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台江区茶亭公交站接上网约车下单去福清的乘客翁某后,从祥谦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

  行使一段时间后,林某将车辆调整至定速巡航模式,坐在后排未系安全带的翁某开始打盹。长时间稳定时速行驶在高速路左起第一车道,以二三十米距离跟着前车的林某,注意力开始慢慢涣散。上午8时许,林某前方行驶的车辆发现道路有事故车辆停放,随即变更车道。而在后方行驶的林某未能及时反应,致使车头碰到由陈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的车尾和滞留在车尾后方的被害人李某,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翁某受伤。经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高速公路支队认定,被告人林某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翁某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林某支付给被害人李某家属5万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给被害人李某家属1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赔偿李某家属相关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为了自己和他人安全,驾驶人日常要保证规律作息,确保精神、体力充沛。为了行车安全,驾驶人务必在驾驶时集中注意,别让安全“打盹”。同时,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时,须牢记“车靠边、快警示、人撤离、即报警”,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避免发生二次事故,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罗曼)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08/370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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