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能赔偿哪些项目?出险者主张住宿费、通勤费、购置税等费用合理吗?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福州市闽清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起来看法官如何断案。
2022年10月,陈某在驾驶小型轿车时,为避让黄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而向左变道,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导致车辆驶入对向车道撞翻由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朱某车损人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与黄某负此次事故同等责任,朱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陈某与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朱某车辆全损费用、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费、拖车施救费,因保险公司表示住宿费、通勤费、提前还款费、购置税、精神损失费不在理赔范围,故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与黄某承担赔偿责任。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主张的通勤费、住宿费均在朱某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之后所产生;提前还款费用系朱某与贷款方之间约定的车贷分期还款所产生的费用,与本案的损失并无直接关联;购置税是购买人在购买新车应缴纳的法定税款,并不能独立于对应车辆而单独存在,朱某领取全损赔偿款及拍卖残值款后,再主张赔偿购置税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朱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本案事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综上,一审法院驳回了朱某的诉讼请求。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车辆损失费用、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因交通事故发生产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住宿费、提前还款手续费、购置税等项目主张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主张该项目有违常理,缺乏诚信。受害人到法院主张赔偿项目应当提供项目对应的必要证据材料,比如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票据、出院小结、事故发生前工资流水、车辆维修票据等,若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将无法获得赔偿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