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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缆涉嫌构成盗窃罪,还是破坏电力设备罪?

发布时间:2023-11-1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陈菁 通讯员 陈锦

  平潭,自然资源丰富,旅游资源独特,其中被誉为“最美风车王国”的平潭北部湾生态廊道更是在各大旅游平台中热度持续高涨。然而,在实验区大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却有不法分子盯上了这些路灯中的电缆线。近日,平潭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破坏电力设备罪案件。

  案件再现

  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常某务两次伙同常某红、张某华(刑拘在逃)在平潭县环白青乡生态廊道二角山附近路段使用内六角扳手、钢筋剪等作案工具盗窃路灯底座电缆线,分别盗得电缆线七段(长约210米)、八段(长约240米)。随后,由常某红使用其无牌三轮摩托车运至其住处,后三人使用常某红的专用电缆剥线机将被盗电缆线剥皮。常某红再联系废品收购店的何某茂(另案处理),将处理后的电缆线及电缆皮卖至何某茂的废品收购店,分别获得赃款12300元、13420元现金。

  2023年1月,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盗电缆线于被盗当日的市场零售价格进行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认定共计40078元。

  检察官释法

  “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不同之处在于,该电力设备是否建成并交付业主单位投入使用。该案立案侦查后,我们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前置作用,派员提前介入,从电缆线是否通电、是否投入使用等关键问题,全链条引导侦查机关取证,为指控犯罪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经查证,该路段均为正常通电状态下使用的路灯,是保障沿线村民生产生活及区域夜游项目。” 平潭综合实验区检察院检察官林涛介绍说。

  检察官审查起诉认为,犯罪嫌疑人常某务、常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平潭环白青乡生态廊道路灯电缆线并将盗窃电缆线剥皮出售。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涉嫌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犯罪嫌疑人常某务、常某红刑事责任。

  2023年9月,平潭检察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对常某务、常某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08/369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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