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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服务让他从“违法者”变为“普法者”

发布时间:2023-11-16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犯罪嫌疑人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同时自愿参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联合举办的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公益活动,志愿服务30小时,考察项目得分均合格。”

  

  11月3日,在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一起涉嫌交通肇事罪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侦查机关、律师和听证员一一说明案件中的量刑情节。经独立评议、发表意见,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汪某某拟作不起诉的意见。

  “感谢检察院给我这次社会公益服务的机会,让我用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的过错。”在得知结果的那一刻,汪某某心中的“石头”落了地。

  为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推动诉源治理,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工作。并结合办理案件类型,联合政法委、公安机关等部门会商相关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拟不起诉人员,检察机关在征询其意见后,签署《社会公益服务承诺书》后,根据案件特征,安排志愿服务人员到所在村(社区)报道,由村(社区)组织参与文明交通劝导、反诈宣传、治安巡逻等社会公益服务,再由考察单位填写社会公益志愿服务证明、评价表,作为相对不起诉的重要参考。检察机关再对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期间表现良好、社会公益服务合格,拟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组织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的轻微犯罪拟不起诉人员要求开展公益服务,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生动实践。”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易娜说。

  

  下一步,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开展拟不起诉犯罪嫌疑人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让犯罪嫌疑人转变为参与市域治理的志愿服务人员,探索“拟不起诉+社会公益服务”新模式,促使犯罪嫌疑人积极认罪悔罪,并以实际行动回报社会,由“违法者”变为“普法者”,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社会效果。

  

   稿件来源:黄石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5199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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