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静 陈琦 陈侯丹
同居关系的男女双方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同居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否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签发了首份同居关系“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同居关系的家庭暴力受害者撑起反家暴的“保护伞”。
案情回顾
曾某与陈某于2020年经相恋后开始同居生活,并共同生育一个孩子,双方至今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曾某怀孕、哺乳期间,陈某多次殴打曾某,还经常威胁曾某,为此,曾某多次报警求助。曾某认为陈某的上述行为给其人身安全造成极大危险,她每日生活在不安和恐惧之中,遂向荔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收到申请后,荔城法院民事审判庭(家事少年审判庭)经办法官及时、全面审查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依法询问了曾某。
荔城法院经审查认为,曾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陈某对曾某实施家庭暴力,并禁止陈某骚扰、跟踪、接触曾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从家庭成员到共同居住的非家庭成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对象进一步扩大延伸,让“家暴”的定义不再局限于狭隘的“家庭”范围。这意味着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关系的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也被纳入到家庭暴力中,受到法律约束。
反家庭暴力法调整的不仅仅是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共同生活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