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水清
离婚诉讼期间,若夫妻双方不能理性约束自己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造成不利影响时,孩子的权益要如何保障?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从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出发,发出首份未成年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情回顾
刘明(男)与赵丽(女)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刘阳、刘星两个孩子(以上人名均为化名),夫妻二人长期分居两地。2021年,大儿子刘阳被父亲刘明接到身边,并安排在当地小学就读,小儿子刘星则跟着母亲赵丽生活。
2023年5月,赵丽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期间,刘明不履行对刘阳的照顾、抚养义务,将年仅7岁的刘阳独自留在家中,在外地的赵丽时常要为刘阳点外卖保证其三餐。而且,刘明还不让刘阳去上学,亦拒绝其他亲友帮忙接送刘阳上下学,并从刘阳学校的班级群退出,不与学校老师的联系,导致刘阳辍学在家。赵丽多次与刘明沟通表示愿意将刘阳接到身边,照顾其学习生活,但均被拒绝。几经沟通无效,赵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刘明以监禁、决绝与老师交流等方式损害刘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等。
法院审理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本案中,刘阳与父亲刘明共同生活,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刘明作为监护人,不顾刘阳感受,将其独自留在家中不予理睬;同时,没有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拒不让刘阳去上学,已经严重影响刘阳正常的学习生活,使其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伤害。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法院遂从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等方面出发,依法作出裁定,禁止刘明对刘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明损害刘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等。
为保证“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闽侯法院将人身保护令依法送达属地派出所、村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共同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效期内刘明的行为表现进行监督。近期,承办法官进行案件回访,进一步了解刘阳的生活学习状况,刘阳仍与父亲刘明共同生活,已正常上学。
法官说法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对受害人实施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以身体暴力或精神暴力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会给受害人精神或心理造成严重的伤害。本案中,刘明未正确履行监护人义务,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造成孩子的人格、心灵、精神层面上不同程度的伤害。故将离婚诉讼中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纳入人身保护令中,对刘明的行为进行合理规制,保障刘阳及时正常上学,降低父母因离婚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带来进一步的身心伤害,更有力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