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欲逃税 宽严相济挽税款
——解析检察办案中如何保障涉事企业合法权益
□记者 肖赣 通讯员 庄炜灯
【案情回顾】
2016年8月,犯罪嫌疑人陈某因其经营的A公司缺原材料进项发票,为逃避缴纳税款,决定在A与B公司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并签订虚假购销合同。其间,由杨某操作A公司对公账户及其个人银行账户,转账虚假交易资金及接收回流款项。两个人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近10万元。
【检察官说法】
在该案办理过程中,争议点在于企业负责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该如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涉事企业合法权益?
(一)开展调查核实,评估办案影响。为了解涉案企业经营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涉案企业,详细了解犯罪嫌疑人陈某、杨某的个人表现及其企业经营状况,评估办案对企业可能造成的影响。经调查核实,查明2人所经营企业的绝大部分员工是聘请附近行政村的闲置劳动力,为附近行政村提供一定的就业岗位。经调取企业完税证明,2017年至2020年间共纳税194万余元,对当地经济发展有贡献。陈某、杨某及时补缴税款,未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
(二)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多方意见。随后,泉港区检察院召开拟不起诉案件公开听证会,并通过中国检察听证网进行直播,邀请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加。承办检察官围绕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评价、量刑情节等方面详细介绍了案情,充分听取参会听证员的意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精准适用刑事司法政策,听证会后,泉港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入罪即诉”“一诉了之”,尽可能减少司法办案活动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有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