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大学多名老师花费103万余元,委托其中一人找“枪手”代写代发学术论文,谁知却遇上巨坑。为追回款项,将“枪手”起诉至法院维权。日前,《四川法治报》报道了一则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例。此案中,法院在依法判决“枪手”还款的同时,向当地教育部门发送关于整顿师风师德的司法建议。从法律角度看,法院判决还款36.75万元的依据是什么?发送司法建议的意义何在?记者请专家进行了解读。
案情回放
安某某系某大学老师。2017年8月,安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韩某后,双方协商由安某某出面,委托韩某代写代发论文。其他老师将费用支付给安某某后,由安某某统一支付给韩某。达成协议后,安某某与韩某一直通过微信进行沟通与交易。2017年8月至2020年11月,安某某共向韩某、童某(韩某妻子)转款共计103.35万元,其中8.7万元的收款人为童某。
后因论文检索不成功,2020年3月24日,安某某与童某添加微信,双方一直在微信中协商退款事宜。随后,韩某向安某某退款66.6万元,因韩某、童某无法退还剩余款项,安某某于今年6月将韩某、童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童某共同偿还安某某剩余款项36.75万元,并支付资金利息。
今年8月25日,中国科学院成都科技查新咨询中心出具的《检索报告书》显示,经检索《科学引文索引》数据库,2017年至2023年期间,安某某请韩某代写代发的论文,1篇论文被SCI-E收录,2篇论文被SSCI收录,3篇论文被EI收录,6篇论文共计20.5万元。韩某另主张的7篇论文已被发表及使用,因无法检索且不能提交检索报告,不能提交被使用的证明。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协商由韩某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违反了学术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构成学术违规,扰乱了国家科学技术管理正常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双方的委托行为无效。因双方约定代写代发论文的行为本身违反学术诚信与公序良俗,不论论文是否发表,安某某或者韩某或其“上家”都不能因违法行为获得利益,故韩某、童某要求将部分论文作价抵扣抑或安某某主张的利息的请求,均不应当支持,最终判决韩某、童某退还安某某36.75万元。
怒诉“枪手”事件虽已落幕,但案件带来的思考远远没有结束。
专家说法
论文代写合同属无效合同
出场嘉宾: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王金利辽宁登科律师事务所主任梁日馨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李丽峰
辽宁法治报:法院判决还款36.75万元,驳回其他诉求的依据是什么?
王金利:根据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据此,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案涉论文本应由各位老师独自撰写完成,但安某某委托韩某等为其代写相关论文,具有作弊性质,双方就此达成的合同关系内容违反了学术诚信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违反社会公德,也扰乱了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系属无效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对于代写论文合同的无效,双方均负有相应过错。所以,原告也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法院最终判决仅支持了原告关于退还剩余款项的诉求,而未支持其利息主张,也体现了这一观点。
综上,行为人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合情合理合法地从事相关民事行为,否则可能会因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得不偿失”。
辽宁法治报:法院另行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进行相应处理的意义何在?
梁日馨: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于审判职能的延伸。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有关单位存在的工作疏漏、制度缺失和隐患风险等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司法建议。
本案中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判决了被告返还原告款项,同时也提出了对于教师的学术造假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实际上,各大高校都明确将论文代写行为列为违纪行为,都会将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的抄袭、剽窃、代写等行为列为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纪律处分。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向学校提出司法建议可以进一步扩展审判效果,督促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学术不端者的惩戒力度,促进树立诚信为本的学术观念。
辽宁法治报:雇佣“枪手”是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法律法规是否对此有明确规范?
李丽峰:雇佣“枪手”不仅严重违反学术道德,也是违法行为。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对此明令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得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及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辽宁法治报:科技部、财政部发布《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提出了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的相关措施。在高校的内部考核机制方面是否有借鉴意义?
李丽峰:对高校的内部考核机制方面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在高校对教师教学、科研考核的导向上,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引领方面,特别是在职称、职级评定标准确定上等多方面都很有借鉴意义。主要体现在:
应把师德师风作为考核教师的首要标准。对学术不端等行为,在职称职级评定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应把教学业绩作为评价教师的重要标准。上课数量、教学质量、教学效果应当成为教师考核的主要内容,突出教书育人贡献。还可以采取给本科生配导师、青年教师担任班主任等具体方法,鼓励教师与学生互动沟通。
在职称职级评定中应改进业绩评价标准。打破“唯论文”“唯科研成果”的老做法,采取综合教学考核、思想品行评价、在学校乃至社会发展中奉献大小等全面评价标准。
辽宁法治报:对于清除“学术黑产”有哪些相关建议?
李丽峰:进一步优化各种评价体系。在学生毕业、教师评职等环节上改变“唯论文”“唯科研”的做法,不搞一刀切,应当注重实效,采取多方面综合考虑标准,避免形式主义。
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打击力度。立法上要更加明确、细化此类行为,设置更严厉的法律责任。实践中,要畅通发现途径,强化监管,严格法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