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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旬老人生活困难 状告六子女索赡养费

发布时间:2023-11-26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邢暑寒 刘珍

  年过八旬的梁大娘,膝下有五儿一女,本该享受天伦之乐的她,今年6月却一气之下将6个子女诉至武平法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八旬老太无人赡养

  武平县八旬的梁大娘婚后生育六男一女(二儿子已故),丈夫早些年去世后留她独自生活。2023年初,因新冠疫情生病住院,大娘身体大不如前,生活不能自理,出院后需聘请专门的护理人员照顾。随着日常花销的增加,加之身体原因,梁大娘生活日渐窘迫。

  其间,儿子赵甲、赵乙未承担赡养义务,未曾支付过医疗费、赡养费,其余子女虽尽有部分赡养义务,但不足以维持日常花销。2023年6月,梁大娘无奈之下向武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六子女支付每月的赡养费。

  共同承担赡养义务

  该案中,梁大娘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且身体较差,需要常年照料。法官考虑到赡养案件的特殊性,只有多做感化教育工作,才能从根源上修复亲情,将老人的赡养问题落到实处。遂邀请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一同前往赵甲、赵乙家中进行调解,向其告知作为子女应尽的赡养义务及不赡养的不良影响。

  在了解赵乙认为其母偏心,不愿赡养后,法官又找到当地村干部对赵甲、赵乙多次进行沟通。最终6个子女达成私下协议,愿意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梁大娘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之规定,在父母年迈之际,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子女未尽到赡养义务,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pufashuofa_1124/375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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