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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犯罪 “刑”上加“刑”悔当初

发布时间:2023-11-30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福鼎一男子屡教不改,在缓刑期间再犯罪,结果“刑”上加“刑”。近日,福鼎法院审结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撤销被告人薛某国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已缴纳)的缓刑执行部分,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01万元。

  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薛某国明知张某军(另案处理)在非法买卖无合法手续柴油,仍出借名下车辆供张某军使用,并提供银行卡供张某军转账油款。福鼎法院遂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薛某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同年7月,薛某国为从事走私柴油销售牟利,出资10万元与郑某其等人(均已判决)共同投资购买一艘船舶,并雇佣他人驾驶船舶出海接驳走私柴油5船次,共计1840吨。经计核,上述走私柴油偷逃应缴税款合计4862015.3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国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结伙走私柴油入境,偷逃应缴税额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薛某国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廖梦旖)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3/gedidongtai_1129/377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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