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
今年以来,鞍山两级法院在能动司法、“双赢多赢共赢”等现代化行政审判理念的指导下,积极发挥行政审判司法服务和保障功能,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支持促进政府加强对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在行政程序环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案结事了政和的良好效果。
实效:双赢多赢共赢
9月13日,鞍山市民王启帆(化名)收到了鞍山市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面对记者的采访,他表示,知道自己申报的材料不足、不够充分,对这一结果能接受,不打算再走法律途径了。
对王启帆的表态“心里有底、心中有数”的,是铁西区人社局工伤管理科科长徐忠生。
事情回溯到去年4月17日,王启帆在递交的申请认定工伤中称:凌晨2点下班骑电动车回家,在途经大郑台立交桥时,因路面不平且没有路灯意外摔倒,后送到医院诊断为胫骨平台骨折和眼睑裂伤。
“4月摔伤,年底才到我局申请工伤认定,最关键的是,他提供的材料中有一份10月19日的接处警记录,处警情况中写明了‘时间太长,无法勘查事故现场,涉案警情均由当事人自述,无法查证’。”徐忠生告诉记者,面对此类较为疑难的情况,科内一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意见。
“多亏6月的那场‘及时雨’,这件事最终得以妥善解决。”徐忠生口中的“及时雨”是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编辑印发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报告(工伤认定篇)》,今年6月发放至全市人社部门后,各具体科室认真研读,并结合实际工作中的复杂、疑难事例,做到了“抓前端”,也达到了“治未病”的效果。
徐忠生说,“心里有底”的是此次认定严格依法作出。《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报告(工伤认定篇)》中第二部分“风险点25”中提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且本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能否认定为工伤?其相关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本着不能无限扩大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的认定范围,也不能任意限缩其认定标准原则,因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单方交通事故中,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工伤。”
围绕这一结果,该科室工作人员拿出了1个多小时的时间向王启帆释明相关法规,“劳动者本人信服了,这事儿就不能再进法院大门了!”
实践:行政机关该“补课”了
采访中,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管理科科长郑飞坦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否认定工伤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作出确认的行政行为是伤亡、患职业病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若行政行为结论为“不能认定工伤”,极易升级为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显示,近三年来,鞍山地区工伤认定类行政生效案件中,行政机关败诉占比16.85%。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吴甲告诉记者,涉工伤类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多、涉及领域广、工伤情形复杂,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法律适用上,不仅涉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范,而且涉及社会保障法、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人社部(劳社部)颁布的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的交织引用,法律适用走向复杂化。
“另一方面,这类案件又事关民生,连着民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依法得到保护,在工伤认定执法标准、促进工伤认定适法统一方面帮助行政机关‘解惑’。”吴甲说道。
去年11月,某职工晚间值班时在单位摔伤,人社部门未认定工伤,案件起诉至海城市人民法院。
“职工在值班时在台阶上摔伤,单位说他喝酒了,行政机关认为他值班期间饮酒、脱岗后造成伤害,违反单位值班值宿的规定,不予认定工伤。我们审理认为,行政机关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受伤职工属于醉酒情形,判决撤销了其错误认定。”尽管进行了判后答疑,但行政机关对一审判决结果表示“不理解”“有不同意见”,并提起了上诉。这一情形让一审主审法官付玉记忆颇深。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时值鞍山两级法院类案裁判指引编写工作如火如荼开展之际,“在统一两级法院司法裁判标准的基础上,能否把司法理念向前传导至行政执法环节?能否统一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的裁量尺度?先一步、快一步实现矛盾纠纷源头治理?”这些问题引起了类案裁判指引编写组法官们的思考。
实干:7万余字报告出炉
“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依循”“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这个目标”“要坚持‘抓前端、治未病’这个理念”“要坚持双赢多赢共赢这个方法”……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提出了很多现代化行政审判理念,鞍山中院行政庭应时而动、适时而谋,联合基层管辖法院(千山区人民法院、海城市人民法院)成立7人编写小组,梳理了近三年全省800余件工伤认定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析了行政机关败诉的原因及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在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同时共收集整理42个常见问题,形成了7万余字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报告(工伤认定篇)》。
记者翻阅报告发现,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和执法程序错误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而适用法律错误一项占比接近一半。42个常见问题按时间顺序被分为申报资料审核、事故调查核实、作出认定结论以及送达等4个阶段,章节有序、内容详实、便于查询。
“顾法官,我是铁东区人社局的,有个突发疾病的案例,就是报告里的那条‘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我们还想再请教一下……”采访中,鞍山中院行政庭法官顾颖接到了两个类似情形的电话咨询,“提问题我们欢迎,这说明认真看了、琢磨了。”顾颖笑着说道。
在鞍山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陈林看来,风险防控报告只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联动机制的“试水”之举,继续拓展行政审判的司法服务功能,梳理近五年鞍山地区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的调研分析形成报告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着,“重点研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协议等案件中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促进提高鞍山市的依法行政水平,才能真正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鞍山两级法院编写小组研讨防控报告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