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枫桥经验” 力促和谐稳定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三用三不”工作法深化刑事和解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黄 成华
与传统的人身伤害案件不同,当前的人身伤害呈现出“事情不大、过程不长、伤情不重”但又“怨气难解、利益难调、赔偿难筹”等特点,而如果矛盾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家庭幸福,也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此,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认真总结轻伤害案件规律和特点,推出“三用三不”工作法,深入开展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坚持“能调则调”,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今年以来,该院共促进16件轻伤害案件当事人达成和解,和解率达84.2%,和解后不起诉、缓刑9件,占已决案件69.2%。
用法破局 不乱和稀泥
刑事和解绝不是和稀泥,而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针对轻伤害案件持续时间短、客观证据少等特点,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始终坚持“以法为器”,自觉恪守客观公正立场。
涵江检察院严格落实《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综合考量案件起因、过错程度等因素,准确区分相互斗殴与正当防卫。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我们坚持全面审查,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及时进行现场勘验,固定现场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据,最大限度还原事实真相。” 涵江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周素真介绍。
为了打破“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被动局面,承办检察官坚持走访案发现场,通过实地考察,查找案件细节,评估证据客观性,为证据采信夯实基础。办理的轻伤害案件中,走访现场案件占比75%以上。
如该院办理的一起超市导购竞争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吴某甲认为吴某乙争抢其顾客,用手将被害人吴某乙推倒在地,致其二级轻伤。侦查机关经多次调解未果。
承办检察官在全面审查之后,依法发函侦查机关补充调取了案发现场视频、超市工作制度、在场证人证言等证据,用证据说话,充分还原事实真相,有力地反驳了被告人关于正当防卫的辩解。经过一次又一次的双向动员,吴某甲最终在审判阶段选择赔偿和解、认罪认罚,终获缓刑判决。
用心止争 不蜻蜓点水
“我不差钱,对方态度恶劣,和解免谈!” 这是一起翁婿矛盾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的表态。
该案看似偶然矛盾引发,实则当事双方存在长期积怨,这给调解工作带来极大困难。
该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中幼子需其抚养。鉴于双方积怨已久,家庭关系僵化,承办检察官释明了犯罪嫌疑人的过错和家庭和谐的重要性,动员双方放下成见,共同构建和谐家庭。最终,双方当事人接受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被害人获赔5万元,法院依法对李某某判处缓刑。
针对轻伤害案件化解难度大的特点,涵江区检察院检察官不轻言放弃,而是坚持多措并举,“能调尽调”,通过听取承办民警、社区干部的意见,充分了解案件背景尤其是双方当事人的症结所在,为矛盾化解奠定基础。
根据案件起因、当事人关系等个案特殊性,综合运用天理、国法、人情等方面,耐心释法说理,促进双方消除成见、握手言和。
值得一提的是,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方面的争议焦点,涵江检察院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作为听证员开展检察听证,通过公开听证、示证,提升检察办案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调解工作提供外脑支撑。
用情修复 不浮于表面
“感谢检察官,这些钱就是我们的及时雨,谢谢你们!”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害人在领取3万元司法救助金后,感动地对检察官吐露心声。
据介绍,该案双方当事人因土地纠纷相互斗殴,致被害人范某某一级轻伤。该案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无力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致使被害人家庭经济困难。
赔偿经济损失,是轻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核心诉求。而被告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也并不鲜见。对此,涵江区检察院检察官变“案了事结”为“案结事了”,在法律问题解决到位之后,积极运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检察检察院通过案件办理、12309检察服务中心联络站、日常信访接待等工作中,发现因案致贫的被害人线索,应救尽救,做到法律问题处理、矛盾纠纷化解、社会救助帮扶“三到位”。
在司法救助金发放后,该院定期通过电话回访、登门走访等方式,持续关注被害人家庭情况,充分彰显司法温度。必要时协调社会救助,形成救助合力,为贫困被害人提供基本保障。今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4件,发放司法救助金达28万元。
下一步,涵江区检察院将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为契机,提高政治站位,积极践行“枫桥经验”,加强能动履职,深化诉源治理,持续推进轻伤害案件刑事和解工作,为乡村振兴绘就新图景。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