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被法院判令返还李某借款23.5万元及利息,吴某不服,自此开始了他的维权之路。
去年,吴某来到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结果监督,由于法院一审判决已经生效,案件进入了执行阶段,法院冻结了吴某的工资,巨额的债务让其不堪重负。吴某表示其并未真正向李某借过23.5万元钱,当年给李某写了一张欠条是在李某胁迫下形成的,其也未收到过李某给付的23.5万元。
太平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经审阅当年的法院审理卷宗并询问李某,李某一口咬定写欠条同时向吴某给付了23.5万元现金,且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已向法庭提供了写欠条当日从银行取款23.5万元的两张凭证。
“铁证”如山,法院的判决似乎没有什么问题。但吴某表示绝没有收到李某23.5万元现金,这是怎么回事儿?
案件自此陷入了僵局,是继续查还是不查?又该怎么查?
承办检察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在是否给付23.5万元现金问题上,两张取款凭证是关键。
既然吴某承认欠条是自己签的,又不承认收到了23.5万元的现金,那么取款凭证是怎么形成的呢?承办检察官决定把关键证据取款凭证作为突破口予以核查。
于是,承办检察官调取了吴某和李某所持银行卡的流水,在数千条数据中寻找蛛丝马迹。
功夫不负有心人,承办检察官在对李某的银行流水分析时发现了关键证据,能够证明李某向法院提供了虚假的取款信息。
原来,李某当天取现12万元后又通过ATM机存入银行,然后换了一家银行再取款11.5万元,得到了两张共计23.5万元的取款凭证。
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李某终于承认没有向吴某给付过23.5万元现金,但表示吴某确实向自己借过钱,23.5万元是本金加利息的钱。
案件的事实逐渐浮出水面,原来吴某与李某是同事关系,共事期间,吴某与李某之间通过别的同事有过经济往来。2018年,吴某离职时,李某找到吴某索要欠款以及高额利息共计23.5万元,要吴某给其写欠条否则就用手段不让吴某顺利离职。吴某很害怕,就当场给李某写了一张23.5万元的欠条,之后又给李某转账了3万元。
吴某离职后,李某也一直没有向其要钱,直到2021年3月的一天吴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才知道李某拿着当年他写的欠条到法院把他告了。
基于以上事实,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系虚增债权债务的虚假诉讼,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并于今年6月对本案予以改判,判决吴某仅需向李某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