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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解“法结”更化“心结”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

  “既然徐某愿意当庭出具欠条,那我也退让一步,免去他延期还款的利息,并且申请撤诉。”近日,在一起由恩施市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的庭审现场,陈某某与徐某达成和解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双方持续多年的矛盾终于得到圆满化解。

  房屋买卖起纠纷 对簿公堂互不让

  2011年9月,家住恩施市三孔桥的陈某某和张某某、郑某甲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郑某乙等人承包的位于恩施市金子坝村约8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修建七层楼的房屋一栋,共十四套。

  2014年12月,陈某某与恩施市板桥居委会居民徐某口头约定将其分得的502号房屋出售给徐某,购房款分期支付,并将该房屋交付给徐某,徐某装修入住至今。徐某先后向陈某某支付购房款16.8万元,后双方因剩余购房款为9万元还是6万元发生争议,陈某某于2021年9月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确认两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徐某返还502号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和徐某均不属于案涉房屋所在地金子坝村村民,买地建房和买卖房屋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两人均不符合案涉房屋的受让条件,且陈某某未提供证据证实对案涉房屋是合法享有,其要求徐某返还案涉房屋的理由不成立,故判决陈某某与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驳回陈某某要求徐某返还房屋的诉讼请求。

  陈某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裁定驳回陈某某再审申请。

  两难之下申请监督 检察受理巧化矛盾

  “虽然我买地建房和卖房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是我也实实在在的投资建房了,法院判决后,徐某不仅不给我支付剩余购房款,而且也不会把房子还给我了,那我岂不是赔了钱又丢了房子?”陈某某向恩施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时说道。

  受理陈某某的监督申请后,检察官经调阅法院审判卷宗,初步认为虽然陈某某买地建房和卖房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却因投资行为而事实上取得了对案涉房屋的实际控制和支配,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58条规定的占有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法院作出的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形,符合法定监督条件。

  考虑到案涉房屋所在楼栋的特殊性和徐某已装修入住的现状,检察官认为即使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但该案以合同无效为前提的再审改判只能判令徐某返还房屋,这样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激化双方之间的矛盾。所幸双方主张的剩余购房款金额相差不大,检察官综合评判后选择尝试通过促进双方和解的方式化解矛盾。

  “我拒绝支付剩余购房款,原本就是陈某某违约在先,他不仅未按约定履行水电气入户、提供专属停车位等义务,而且还违背约定提高房屋出让价格。我买房后装修入住至今已有9年多,而且这是我在城区的唯一住房,现在法院已经判决了,我不可能再向他支付购房款,也不会退还房屋。”检察官在听取徐某的监督意见时,徐某委屈地说道。

  检察官多次调解无果后,最终认为两人的矛盾必须要回到诉讼中借助再审程序中的调解程序才有可能化解。2023年4月20日,恩施市检察院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同年8月15日,法院对该案裁定再审。

  2023年10月26日,法院对该案公开开庭审理。恩施市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庭审中,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讲解了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的裁判依据和后果后,检察官为确保监督质效,减轻当事人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主动参与、协助法官进一步开展调解工作,共同引导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寻找纠纷解决的“最优解”,最终徐某向陈某某出具“现欠陈某某购房款和延期利息共计9万元,分三年付清,每年腊月28日支付3万元”的欠条,陈某某当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获准许。

  “持续跟进并主动参与人民法院再审程序中的调解工作,是新时代‘枫桥经验’贯穿检察履职全过程的生动实践,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也进一步实现民事检察高质效监督。”检察官表示。

   稿件来源:恩施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syzl/5341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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