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范天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规定,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
近日,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修订后的《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加大了农村能源建设扶持保障力度,强化了全过程监督管理,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在金融支持、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等方面都紧贴实际推出了一系列新举措,标志着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规范化、法治化迈入新阶段。
开发利用农村能源
近年来,安徽省农村低碳能源消费占比不断提升,沼气(生物天然气)工程建设、农村太阳能利用工程等均处于全国第一方阵,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位居全国前列。特别是2017年以来,安徽省已连续举办6届秸秆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博览会,合计签约项目625个,签约金额超1200亿元。目前,全省“两利用”年产值突破450亿元,年产值过亿元企业50家,带动就业超过4.4万人。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利用的重要举措。《条例》明确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基本目标,即因地制宜推广应用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农林废弃物等的资源化利用率,构建县域内城乡融合的多能互补体系。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组织推广生物天然气、大中型沼气集中供气、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粪污的厌氧发酵处理技术;秸秆、薪柴等生物质的气化、液化、固化、炭化技术等农村能源技术。在此基础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点支持秸秆、薪柴资源丰富地区,畜牧业发展重点地区,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资源丰富地区等区域开发利用农村能源。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推动应用生活污水和人畜粪污厌氧发酵处理技术。
为落实“放管服”要求,保障农村能源安全利用,《条例》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将日消耗5吨以上秸秆的固化成型燃料等五种类型农村能源工程的设计方案报送农村能源主管部门。
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条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清洁低碳、生态宜居、因地制宜、多能融合、就近利用、安全可靠、惠民利民的原则。
2021年,安徽省就已经在全国率先开展省级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创建工作,已涌现出霍邱石店、埇桥矿南等一批农村能源新型供能用能模式,为探索解决区域性农村用能短缺、完善供能结构、改善用能方式、助力乡村振兴提供了安徽经验。
此次修订《条例》吸收了有益经验,加大了对绿色低碳发展的推动力度,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开展绿色能源示范村镇建设,引导社会参与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开发、利用和节约农村能源的宣传,加强对农村居民的科学用能教育,普及农村能源科学技术知识,提倡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鼓励和指导充电业务运营商、新能源汽车企业等市场主体在村镇、易地搬迁集中安置区、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等区域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
在助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方面,《条例》规定,新建、改扩建村镇集中居住区以及学校、医院、养老院等公益场所,应当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鼓励农业产业园、工业园区、商业区优先应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多能互补的综合供能方式。
按照《条例》规定,农村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做到达标排放。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省农村能源工程技术的地方标准。同时,鼓励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制定企业标准。鼓励相关社会团体、企业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农村能源团体标准。
保障农村能源建设
为了将农村能源资源优势转化为农业农村发展优势,《条例》细化了农村能源建设的保障措施,大力推进农村能源产业发展。
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能源基层队伍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负责农村能源技术推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在科技创新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创新推广方式,开展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在资金支持方面,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资金,用于支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示范工程的建设和管护,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在用地保障方面,编制乡镇、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农村能源开发利用项目用地。鼓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依法通过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进行农村能源开发利用。
在惠农补贴方面,对利用生物天然气、沼气等开发利用生物质能所购置的设备可以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以及利用畜禽粪污、秸秆等农业废弃物进行能源化利用的项目减免相关费用、工程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等作出规定。
在金融支持方面,将支持农村能源产业发展和能源基础设施建设作为绿色金融服务重点,对优质农村能源项目在贷款准入、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
在共享开放平台方面,有序共享开放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公共数据,为农村能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提供市场供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等信息服务。
明确监督管理责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徽省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范围不断延伸,规模和体量不断增大,特别是有的生物天然气、沼气工程单体容量已达上万立方米,一旦泄漏将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条例》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农村能源开发利用安全。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能源开发利用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建立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快智能化、信息化技术在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领域的应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规模化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供气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生物天然气、沼气、秸秆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供气设施维护维修,对用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从事农村能源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或者职业技能证书。农村能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农村能源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