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抚养费是否影响探望权行使?
闽清法院: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在现实中往往会出现因抚养子女一方不支付或者拖延支付抚养费,另一方以此为由拒绝对方探望的问题,这一做法是否合理?近日,闽清法院审理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
刘某与林某原是夫妻关系,育有一女林小某。2020年,刘某与林某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女儿由林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刘某有探望的权利。离婚后,因刘某未及时支付抚养费,林某拒绝其探望女儿,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刘某向闽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每月可探望女儿林小某四次,林某辩称刘某未支付抚养费拒绝其探望。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孩子都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现林小某由林某直接抚养,刘某有探望的权利,刘某未支付抚养费虽然违反了协议约定,但并不是林某阻止其探望的法定理由。
为了孩子身心健康发展,法院最终支持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当探望有可能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如父母一方对子女进行家庭暴力、患有精神疾病、传染病等,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望权才可被限制。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与是否支付抚养费没有直接关联。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更好呵护子女的成长。(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芬)
责任编辑:林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