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郑某海在儋州市与人合伙经营采石场时,骗取合伙人16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郑某海有期徒刑12年9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160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郑某海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据了解,2009年5月26日,郑某海与其哥哥郑某彪共同出资成立海南某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郑某彪任法定代表人,占股70%,郑某海占股30%。同年10月,该公司通过竞买取得儋州市一处建筑用花岗岩矿的采矿权,12月2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09年12月28日至2012年12月28日。该公司由于资金不足一直未开采花岗岩矿。
2010年8月,肖某通过朋友得知建材公司的石场有采矿许可证,便邀谭某、刘某等人一起投资入股该公司经营石场。肖某出资40万元购买郑某彪的70%股份后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其中,肖某占股50%、郑某海占股30%、刘某占股10%、谭某占股10%,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谭某。石场运作一段时间后,肖某发现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便问郑某海是否可以办理延续期限为10年的采矿许可证。郑某海称可以办理。
郑某海找到古某(另案处理)办理了一张假的采矿许可证,标明有效期限为10年,并向肖某谎称办理该证需要费用170万元。肖某信以为真,分别于2011年1月10日、1月21日向郑某海指定银行账户分别汇入50万元和100万元,还通过其他方式付给郑某海20万元,共计170万元。款项到账后,被郑某海用于个人消费并在短短的几天内花光。
肖某发现郑某海办理的采矿许可证系假证后,多次要求郑某海归还被骗款项,但郑某海一直未归还。2015年5月9日,郑某海出具借据,并承诺分两期把款项归还给肖某。后因未能按期归还上述款项,郑某海于2020年8月17日再次向肖某出具借据,承诺分三期付清,双方同意归还的款项转入谭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其间,郑某海转账10万元给谭某作为归还肖某借款。肖某经多次追讨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鉴定,郑某海提供给肖某等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正本)》系伪造。2021年8月2日,郑某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郑某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6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郑某海上诉后,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郑某海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