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11月24日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二十四条,从明确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厘清各方职责、加强协作配合、规范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规定,先行先试,同时为继续深化改革预留空间。
《条例》规定,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解决改革工作重大问题提供组织机制保障。明确省级业务主管部门作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应执法事项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业务规范建设,组织查处和督办各自领域重大疑难行政执法案件、协调开展跨区域执法等工作。《条例》明确乡镇、街道以自己名义在法律法规规定和承接的执法事项范围内开展执法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作机制,推进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其他部门间的业务衔接和协同管理,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条例》还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建立健全案件移送、案情通报、信息共享、工作协助等制度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条例》明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的行政执法程序,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综合行政执法平台,运用数字信息技术,实现综合行政执法全流程网上执法办案、全过程线上执法监督和全领域跨层级指挥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