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女子陆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开店经营粮油生意,通过“买三送一”、到期返利、加盟返利等模式,诱骗客户交付粮油款、签订加盟合同,共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达105万余元。一审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其退赔被害人钱款3.54万余元至21.87万余元不等。陆某上诉后,省二中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以加盟返利诈骗多名客户
据了解,陆某是福建省宁德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7年10月16日来到乐东,以庄某的名义在乐东千家镇注册粮油店,并挂牌“某千家旗舰店”经营粮油销售。其间,陆某推出“买三送一”的销售模式以吸引客源,即客户以单价3倍的价格购买一斤粮油,45日后陆某扣除粮油款的12%作为手续费,剩余88%粮油款如数返还给客户。该店经营以来,陆某明知店铺亏损已无力经营,仍为吸引更多客户投入资金而继续使用该销售模式,甚至以进货价销售粮油,还以加盟获利更多为由,与部分被害人签订《加盟协议书》并收取加盟费。
2017年10月,谢某在该店花费1万元购入粮油,45日后从陆某处获得8800元返还款,谢某遂陆续以自己和妻子龚某的名义加大金额购买粮油,并收到陆某返还的部分粮油款。此外,谢某等人一同与陆某签订《加盟协议书》,支付加盟费5.4万元给陆某。2018年2月至3月,谢某陆续支付粮油款1.62万余元、加盟费5.4万元给陆某,收到粮油价值5.4万元,收到陆某返利3.48万余元。其间,杨某、程某等人也相继支付粮油款或加盟费,仅获得陆某部分返利,大部分尚未返还。
2018年3月24日,陆某将该店关门停业,离开乐东后,将位于九所镇、千家镇、崖城镇的仓库店铺内有部分库存粮油的消息,告知杨某、程某等人,还给部分被害人出具欠条。之后,杨某、程某等人从陆某的店铺或仓库内取走部分粮油自用或变卖。
法院判决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8年5月16日,杨某、谢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陆某诈骗钱财,警方电话通知陆某到乐东接受调查,陆某拒不配合。2020年5月13日,警方在河南省新郑市将陆某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陆某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仍以“买三送一”、45日后返还购买88%粮油款或加盟返利的模式,收取多名被害人钱款,仅在前期少量返款后关闭店铺逃离乐东县,致多名被害人共计105万余元财产损失无法收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陆某上诉后,省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陆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省二中院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冷静识别正常商家返利促销活动和返利骗局,不断提升自身的识骗防骗能力,凡是宣传购物享受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的,凡是要求加盟获取高额返利的,都要高度警惕,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