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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哥拉线路架设高空坠落致残 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化解纠纷积案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7月26日,记者从广安市法学会获悉,为维护自身权益前后奔走十年的周某海父子在岳池县李青峰、梁玉两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联手帮助和见证下,终于与四川省岳池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以“用人单位赔偿周某海除之前支付的费用外,再支付60万元”为核心内容的赔偿协议,并于当天一次性得到了公司方的全部赔偿金额。

  

  至此,一起持续了整整十年的海外务工坠残纠纷积案得以成功化解。

  

  周某海,男,生于1989年6月21日,四川省岳池县花园镇人。2010年6月,周某海应四川省岳池某建设公司湖北分公司安排,赴非洲安哥拉从事电力线路架设工作,次年10月作业时从高空坠落受伤。

  

  在安哥拉进行治疗30余天后,周某海又回到国内武汉同济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坠落伤,右侧股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腹腔脏器破裂修补术后、右侧耻骨下肢骨折、尾骨骨折。

  

  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作出了伤残八级的鉴定。周某海在国内及安哥拉均未参加工伤保险,便于2012年到四川省岳池某建设公司湖北分公司进行协商,双方约定由公司方支付周某海一次性补助费8万元,并签订了“关于周某海意外致伤问题的处理意见”。2013年四川省岳池某建设公司湖北分公司被撤销。

  

  2014年,周某海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总医院进行“右侧股骨颈骨折术后内固定装置取出术”,入院出院均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术后,右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随后周某海向四川省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查后认为,周某海的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了广安人社工不受[2015]4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周某海对此决定书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以(2015)前锋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广安人社工不受【2015】402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周某海继续申请工伤认定,但得到的答案仍然是不予受理。

  

  周某海继续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是驳回其诉讼请求,随后又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诉恳请抗诉、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但由于周某海举证不力,其诉求始终没有得到人社部门及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

  

  司法救济途径没走通,周某海父子踏上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先后多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到中央及省市巡视组岳池驻地起,甚至两周内三次带着周某海到岳池县电力世纪城22楼以跳楼相威胁,扬言事情得不到解决将会采取过激行为与相关人员共赴生死。周某海维权积案给当地党委政府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在受理岳池县花园镇政府委托后,岳池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赓及研究指派李青峰、梁玉两位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介入承办,推动化解该信访积案。

  

  接到县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小组指派,李青峰、梁玉两位专家怀着法律人高度的职业精神,本着弄清事实真相、真情为民维权、维护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稳定的初衷,认真研阅了周某海的上访材料,奔走调阅了岳池县人社局、前锋区法院等单位有关周某海维权的案卷资料,遍访了岳池县花园镇党委政府、岳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岳池某建设公司等单位知情人,面对面倾听了周某海父子诉说诉求,全面了解掌握有关事实真相,为明确下步工作方向思路夯实了基础。

  

  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周某海伤残后花了大笔医疗费用,也失去了劳动力,其父为了照顾儿子和为儿子维权也少于外出打工挣钱,虽然党委政府将该家庭纳入低保关怀救助,但一家人日子还是过得很艰难。

  

  为帮助周某海一家度过难关,李青峰、梁玉两位专家将掌握到的情况向花园镇党委政府作了详细介绍,建议启动临时救助工作,赢得重视和支持,为周某海争取到了后续治疗费用一万元;并会同镇、村干部多次看望和慰问周某海,表示将作最大限度努力帮助其维护正当权益。党委政府和李、梁两位专家的真情相助,让周某海一家感受到了温暖,看到了希望。

  

  为破解“举证不力”之窘境,李青峰、梁玉两位专家协调县公安局一名退休法医到周某海家拍照详细了解不同阶段伤情变化以及治疗情况,并作出权威性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为后续协商处理提供了关键依据和基础。

  

  同时,结合调查掌握到的全部证据,对照法条作了详尽细致的研判,提出了专业有力的法律意见:一是确认赔偿义务主体为四川省岳池某建筑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二是确认周某海回国后申请工伤认定未过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三是确认2012年周某海父子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显失公平。当年的伤残程度鉴定,没有将周某海股骨头坏死纳入评残范围,当年的补偿并不是赔偿,且补偿数额严重不足。

  

  “证据的充分锁定和法条的明确支持,为推动化解提供了足够的底气。”李青峰、梁玉专家分别先后多次登门给四川省岳池某建筑公司做工作,既以充足的法理明确指出其赔偿主体责任,又饱含真情说明受害人一家目前的困难情况,最终赢得了四川省岳池某建筑公司“承认周某海的受伤是工伤并且愿意赔偿”的意思表达,为推动事情解决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对涉及到赔偿的具体金额问题,两位专家既安排双方面谈,又分别背靠背多次做当事双方的工作,双方对赔偿金额的意愿逐步接近,化解时机日趋成熟。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2021年9月22日,两位专家再次组织双方坐在一起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由四川省岳池某建筑公司赔偿周某海除之前支付的费用外再支付60万元的赔偿协议,并于签订协议的当天履行了全部赔偿金额。

  

  周某海父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呼号奔走整十载,在当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专业力量帮助下,成功破解了“举证不力”的无奈窘境,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保护。

  

  赔偿协议兑现之时,周某海父子含泪向专家致谢,表示将切实息访息诉,不再给党委政府添麻烦。该积案的成功化解,彰显了党委政府一心为民的情怀,展现了企业应有的社会担当,也体现了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律人初心。党政机关、社会各界尤其是政法机关应当贯彻落实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切实站在关心群众疾苦、维护公平正义、化解苗头隐患、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用心用情用功畅通信访渠道,坚持做好“三到位一处理”,把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法律检验的铁案,努力做到让广大人民群众切身感受、亲眼目睹、相传相闻的都是满满的公平正义。

  

  杨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lyz/20230726/2771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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