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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促和”化纠纷 助企纾困在前端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

  “法官,我们申请诉前保全后不久,被申请人就付款了,我们达成了和解协议,现在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感谢你们!”近日,江油法院通过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促成一起涉案67万余元的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成功化解。

  

  案情简介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钢材销售合同,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供货义务,被申请人也签署了送货单,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申请人仅支付了部分货款。经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遂来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承办法官审查后立即作出保全裁定,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部分资产。

  

  被申请人在财产被保全后,主动和申请人进行沟通,偿还了部分欠款,剩余欠款经双方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后申请人主动向江油法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诉前保全是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一环,本案通过采取诉前保全降低了诉讼风险并促成双方妥善化解矛盾,切实提高了办案效率,实现了矛盾纠纷前端治理源头化解。下一步,江油法院将持续深入推进“保全+”模式,积极推动司法职能向源头延伸,充分发挥“以保全促和解、以保全促执行”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罗燃)

  

  什么是诉前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如何申请诉前保全?

  

  1.准备诉前保全申请书、原被告身份信息、证据复印件、担保资料、财产线索清单;

  

  2.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审核立案;

  

  3.填写相关文书;

  

  4.缴纳保全费;

  

  5.等待法院出具保全裁定并移送执行;

  

  6.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flyz/20230629/2764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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