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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脑梗死”,有钱却无法用于治疗?深圳公证用这一招解决了难题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父亲“脑梗死”已失去意识,有钱却无法用于治疗,怎么办?近日,阿泽(化名)来到深圳公证处,讲述了他面临的难题。

  

  原来,阿泽的父亲因脑梗死,在医院已经失去了意识,无法清晰表达。因为家中现金不多,阿泽希望变卖一套父亲名下的外地房产用于治疗。但父亲的状况已无法自行办理,阿泽及其家人面临着有钱但无法用于治疗的困境。

  父亲此时的情况还能否办理委托公证?通过法院指定监护人耗时太长,若不能办理委托公证,公证处有无其他更简便高效的解决方案?考虑到其母亲年迈体弱,除了当前出售房产用于治疗外,将来父亲的医疗救济等事宜能否由自己处理?带着这些困惑,阿泽找到公证员寻求帮助。

  公证员深入了解案情后,为阿泽及其母亲制定了公证方案。“我们考察了阿泽父亲的身体和精神状况,其情形已不符合办理委托公证的要求,其父亲所在的三甲医院出具了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诊断证明。”公证员介绍,通过审查阿泽父亲的亲属情况,确认了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仅有独生子阿泽及其母亲二人。最终,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能力、需求和房产所在地的售房要求等拟定了监护协议,即在阿泽及其母亲协商一致为父亲选任监护人无需以法院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为前提的基础上,二人同意由阿泽一人担任父亲的监护人,并按监护协议上的内容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有权处分的财产仅限协议列明的房产,且售房所得款项需汇入被监护人账户,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任意支取。公证员为阿泽及其母亲办理了监护协议公证,并为阿泽出具了监护权公证书。

  法律科普: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由有监护能力的配偶、子女等担任监护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监护人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过去,人们依赖于法院指定的方式,耗时较长,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本案中,当事人家庭和睦,无矛盾纠纷,而父亲的治疗需求紧迫,通过公证参与协议监护,既高效解决了当事人的燃眉之急,有效预防化解纠纷,也大大减轻了法院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439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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