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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老伴去世,老人是否还能“老有所居”?

发布时间:2024-01-01 来源: 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

  凌女士重组家庭后与继女共同生活三十多年,还和老伴、继女夫妇一起出资购买学区房,老伴离世时未对养老居所作出安排,房子产权怎样分?老人能否居住到百年之日?为求得一个说法,年逾七旬的凌女士,将继女、继女婿告上法庭。这件“家事”到底怎么理?

  重组家庭四人共同出资买房

  老伴去世后老人诉求房产份额和居住权

  梁先生的前妻和儿子在1985年、1987年相继离世,只留下未成年的女儿晶晶与他相依为命。1990年,凌女士与梁先生组建新家庭,两人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晶晶长大成人、结婚生子,原来的三口之家变为一家五口,一家人始终一起居住在黄埔区的房产中。2013年,为了方便小孩上学,一家人决定再购置一套学区房,梁先生与凌女士出资115万元,晶晶夫妻二人出资15万元,并通过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了80万元,贷款由晶晶夫妻俩偿还。经过全家商议,该房产登记在了晶晶夫妻俩的名下。

  买房后,凌女士和梁先生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该房产居住,直至2019年梁先生去世后,但年逾七旬的凌女士想到自己病痛缠身,没有亲生儿女可以依靠,晶晶又非亲生女儿,不能确保其能给自己养老。为了能老有所居,她将晶晶夫妻俩告上法庭,诉求取得部分房产份额和居住权。

  凌女士认为,案涉房产是四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她与梁先生共同出资了115万元,按照出资占比以及依法继承梁先生财产的份额计算,她应占有房产一定份额,并有权终身居住,遂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占有该房产23/56的产权份额,以及确认其在有生之年对房屋享有居住权。

  经审理,法院认为凌女士终身居住在案涉房产的主张符合当时其与梁先生出资购房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判决确认凌女士享有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晶晶夫妻俩协助凌女士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登记手续,驳回了凌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房析产并非本意

  “老有所居”才是关键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凌女士与梁先生出资行为的性质意见不一。凌女士认为出资的目的是四人合资购房,晶晶夫妻俩则认为属于长辈对于小辈购房的赠与。

  对此,天河法院综合审判庭四级高级法官陈晓琼指出,根据梁先生留下的日记本内容以及凌女士与梁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凌女士在案涉房产问题上多次表示“从未想过占有”“可以写出只居住的承诺”以及“只求能够安安稳稳在该房产度过”等。由此可见,凌女士仅是希望晚年能在案涉房产居住。

  上述证据可反映,梁先生、凌女士为购房支付的115万元的真实意思是希望在案涉房产安度晚年,而非获得房屋产权。因此,法院认为凌女士主张享有案涉房产的居住权合法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而凌女士主张其应占有案涉房产相应产权份额的诉求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珍惜亲情、互相理解方能“事心双结”

  案件审理过程中,凌女士表示其起诉继女晶晶小两口,最终目的只是希望保障自己老有所养;而晶晶夫妻俩承认,当初购买这套房的另一个目的是为了让父母居住更方便舒适,也曾承诺让二位老人居住至百年。

  为此,陈晓琼法官在审理中对原、被告双方进行开解:凌女士和晶晶作为重组家庭的成员,互相扶持、共同生活超三十年,双方均应珍惜这份特殊却真切的亲情。如今,凌女士年老多病,无亲生儿女可依靠,梁先生去世前未对其日后生活作出安排,凌女士对自己的晚年生活感到焦虑是人之常情,在此情况下,晶晶夫妻俩应该换位思考、充分体谅凌女士。

  经过法官释法说理,凌女士和晶晶终于放下了心结,一审判决后服判息诉,晶晶也主动配合凌女士到房产部门办理了居住权登记。

  如何保障“老有所居”?

  《民法典》规定可设立“居住权”

  房子,既是安身立命之所,也是“家”的承载。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居住权制度,保护了特殊群体“有所居”的权益,尤其对老人养老、财产继承、社会救济等方面均产生了深远影响。

  《民法典》中“居住权”的正确打开方式:一是“居住权”应以书面形式设立。可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立遗嘱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二是“居住权”以无偿设立为主。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设立的,既不可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也不得出租,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是“居住权”最长期限可以是终身。居住权期限由当事人自行设定,最长可为终身,直至居住权人死亡。值得注意的是,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当事人也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在登记后,权利人在权利期限内即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权利,也即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居住权不因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等行为而丧失或者消灭。若买到“居住权”房怎么办?若房屋已进行居住权登记,只要权利期限未满,购房者就无权赶走居住权人。此时,购房者只有两个选择,一是待居住权期限届满后“收房”,二是与卖房者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退款”。因此,法官也提醒广大购房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一定要充分了解房屋的背景现状,做好抵押、居住权等情况调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另外,老有所居遮风雨,老有所安享晚年,维护关心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广大群众应当养老护老,珍惜亲情,给老人一个温暖的“家”。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xbsy/flfw/content/post_1443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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