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其摄影功能的不断进步,拍摄从摄影师“飞入寻常百姓家”。在社交平台发布个人所拍摄照片是否受到版权保护?《著作权法》对于“日常记录性的照片”和“摄影作品”如何界定?法律专家逐一答疑。
网友疑惑:在社交平台发布的照片能否受到保护?
在电子科技和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拍摄”不再属于摄影师的专利。在数码相机与高像素手机广泛运用之前,人们一般使用胶卷拍摄风景、人物等照片,随着手机的普及以及性能的提升,“随手拍”已成为人们日常习惯性动作之一,利用手机对事物进行简单的记录,或是兴之所至随手拍摄一张,成为了民众生活中非常常见的举动。
科技的发展为传播提供了便利,既然可以随时随“拍摄”,也可以随心所欲“发布”,社交平台成为人们展示自己生活的舞台。然而在互联网的“便利”背后,也存在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从事摄影行业十多年建筑摄影师张飞宇从事拍摄城市风光、房地产、景观摄影等工作,作品大多用于楼盘广告发布。作为专业摄影师,他也和绝大多数普通网友一样经常会在朋友圈发照片,但因为职业原因很少使用手机拍摄。“手机拍摄的照片也很少会打水印,相机拍摄的照片会在角落加入自己的水印logo.”
张飞宇告诉记者,自己的作品大多经过双方签订合同,没发生过作品被盗用的情况,或者说他也很少有时间去搜索自己作品的被使用状况。据了解,不少从事摄影工作的受访者都普遍认为,所有类型的摄影作品都应该受到版权保护。“最低限度要告知作者,以及在使用他人图片时提及作者姓名。”张飞宇补充说道。
近年来,除了摄影作品外,文学、艺术、音乐、舞蹈等方面的作品都呈现井喷式的增长。然而这些“作品”是否全部都可以纳入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这一点值得探讨。
专家说法: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备“独创性”
或许对于每个人来说,由自己精心拍摄的照片,每一幅都是独一无二的“作品”。然而总的来说,日常记录性质的照片和摄影作品是存在一定差别的,个人拍摄的照片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要“作品”的定义说起。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四庭袁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换而言之,具备独创性的劳动成果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而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表现为拍摄者在拍摄时对拍摄器材、场景、角度、焦距、光线乃至时机等的个性化选择与判断。日常记录性质照片中并非所有均具有独创性,如完全由机器自动拍摄的照片或是纯粹复制性拍摄的照片等,因无法体现拍摄者与众不同的个性而无法构成摄影作品。
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在《关于作品界定的几点思考》文中曾提到,比照30年前,如果把日常性质记录照片都纳入到著作权保护的客体之中,这个数量是无比惊人的。关键的问题是虽然与30年前比较,长篇小说或摄影照片在质量上是同等的,甚至超出了30年前作品的质量水平,但是它们在30年前可能是稀缺的,在30年后的今天已经失去了稀缺性。
假设我们日常做拍摄的作品具备“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所提及的对于作品的定义,那么在社交平台发布由个人所拍摄的照片作品是否受到版权保护?是否会因发布平台性质而有所不同?袁苍法官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我国在著作权取得上采取自动取得制度,个人拍摄的照片构成摄影作品的,自拍摄完成之日起受著作权法保护。”
解惑1:日常在社交平台发布照片时想要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应如何正确操作?
在社交平台上传摄影作品时,可加上作者水印或进行权利声明。
解惑2:若摄影作品发布时被社交平台赋予了“水印”,照片版权归属个人还是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而水印仅能起到宣示享有权利的作用,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署名,不能适用署名推定规则推定社交平台享有著作权。
解惑3:对于他人朋友圈里发布的照片“不问自取”,在哪些情况下或会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别人朋友圈发布的照片,若在照片上进行署名、进行商业性使用,或者上传到网络上供用户在线浏览或下载,涉及侵犯他人对其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