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有些职场人难免和“老东家”产生纠纷,如何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1月20日上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走进观湖街道办事处观城社区工作站,公开审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为社区居民现场解惑。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龙华法院特约监督员、社区居民等30余人到场旁听。
2014年8月1日,小李入职深圳观澜一家工艺厂工作,担任工程部员工。2018年10月24日,小李和工艺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李薪资为8000元+提成,28天制,每月休2天,每天上班8小时,无加班费,加班利益体现在工作内容的提成中。
2020年5月29日,小李向工艺厂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以工艺厂未支付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伙食补贴、住房补贴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请求工艺厂支付工资、提成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住房补贴、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共计13.8万余元。
劳动仲裁部门裁定工艺厂应向小李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9.8万余元。工艺厂不服仲裁结果,向龙华法院提起诉讼。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工艺厂向小李分期支付款项共计9万元,有效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龙华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张晓光结合该案表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及构成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小李的工资结构为综合工资及提成工资,工艺厂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工资标准及提成工资的计算方式,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于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公司应当支付三倍工资报酬,本案中小李2018年度应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工艺厂未能举证已安排年休假,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员工可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案件中工艺厂未支付小李二月份的工资,小李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工艺厂应支付小李六个月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