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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狗大战伤及孩童 饲主应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4-01-14 来源: 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记者 汤仙念 通讯员 连昕

  商店突发猫狗大战,孩子却遭池鱼之殃,孩子父母气愤难当,萌宠饲主亦觉冤枉。这事该由谁担责?近日,光泽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情回顾

  9岁的小雨(化名)在食杂店购买零食时,店主饲养的猫突然与闯入店内的狗发生争斗,因店内空间狭小,小雨一时避让不及,腿部被失控的猫抓出一条狭长的血口,让随后赶来的父母心疼不已。

  事后,小雨父母向店主索赔,却因责任争议始终未果。小雨父母决定诉至光泽县人民法院。

  依我国法律之规定,店主作为饲主有管理好自己所饲养动物的责任,其在对外营业的店铺中饲养宠物又未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法官释法说理、调解沟通,店主意识到自身错误,主动向小雨及其父母表达歉意,最终双方在庭前达成调解合意,店主向小雨赔付医疗费800余元,小雨也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小雨正常到店购物,并不存在故意刺激、逗弄宠物猫的行为,对自身的伤情并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中一般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除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外,即使饲养人、管理人自己无过错也不能免责。

  法官提醒,大家饲养宠物前应明晰作为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和义务,遵循动物饲养相关管理规定,在饲养、管理宠物过程中采取必要安全措施,以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0109/39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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