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我已收到对方给我的全部赔偿款啦!多亏有你们的帮助……”
“应该的!老李,你可要记住,‘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
近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以下简称五分院)检察官贺唯接到一起民事监督案件当事人的来电,拿到赔偿款的李南在电话中向检察官们连连表示感谢。
而事情还得从几年前李南的一次受伤说起。
飞来横祸:
施工时意外受伤致残
40多岁的李南是一名装修工人,平时带着几个工友接点小工程,生活虽谈不上富足,但也温饱无忧。2015年12月初,李南与郭彬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李南承包郭彬一处别墅的室内基础装修。施工过程中,郭彬要求增加大量现浇结构、砖砌体等项目。
2016年初,李南在工地不慎受伤,随即被工友送往A医院治疗,经诊断,其腰椎多处骨折、指关节脱位。之后,李南先后辗转重庆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护理等费用25万余元。后经鉴定,李南所受伤情属九级伤残。
“郭老板,我是在给你家一楼露台施工时摔下受伤的,医药费你总得负责吧……”李南找到郭彬要求赔偿,但郭彬却以此事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赔偿。
这场意外推倒了命运的“多米诺骨牌”:除了医疗费外,李南短期内没法工作,相关施工项目被迫易主……一家人的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他诉至法院,要求郭彬赔偿损失。
一波三折:
案件再审诉请被驳回
2018年12月,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李南和郭彬属于劳务关系,并且有同行工友证实受伤地为郭彬家中,遂支持李南的诉讼请求。收到一审判决的李南十分欣慰,可谁知没过多久,事情又出现了新的波折。
郭彬不服一审判决,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南的两名工友均与李南有同乡、雇佣等关联关系,证言证明力较弱;李南在A医院的入院记录显示为本人陈述在家中不小心滑倒,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南是在为郭彬别墅装修施工时受伤;李南和郭彬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根据李南交付的工作成果进行结算,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加工承揽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即便李南是在为郭彬别墅装修施工时受伤,郭彬也不应当担责。2020年11月,再审法院改判驳回李南的诉讼请求。
再审的败诉,让李南一家再次被阴云笼罩。一筹莫展的他抱着最后的希望来到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
助力维权:
检察官抽丝剥茧寻真相
2021年7月,五分院受案后,承办检察官贺唯和同事吴静仔细审查了卷宗材料,发现按照现有证据来看,确实无法证明李南是在郭彬别墅施工时受伤。
“这个案子究竟是怎么回事?是否存在隐情?”带着这样的疑问,检察官与当事人再次进行了沟通,并到医院及施工工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同时通过导航进行线路及距离查询,终于找到突破口。
“李南在A医院的急救病历中载明‘患者在工地工作时不慎高处坠落……由工友送入抢救室’,而在入院记录中自述‘从家中摔落’,这二者的表述存在明显矛盾。”根据该线索,检察官调查发现,李南的家为平房,“从高处跌落”的可能性较低,且距离A医院较远,而郭彬别墅距离A医院仅4公里,符合急救就近送医的处理方式,再结合急诊病历及李南工友的证言,足以认定李南是在为郭彬装修别墅时摔伤这一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
“根据相关规定,现浇结构、砖砌体等属于主体结构的工程施工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装修企业施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南不具备资质而进行主体结构施工,其自身显然有过错,但郭彬在明知李南不具备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仍将相关项目发包给李南施工,也存在选任过失。因此,双方应当按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联席会上,经讨论及法律认证,检察官们一致认为郭彬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同年10月,五分院决定依法提请重庆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判决对李南受伤地点的认定错误,且适用《解释》存在错误,应当予以监督,遂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023年1月,法院再审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郭彬承担30%赔偿责任,赔偿李南医药费近8万元。
之后,李南陆续收到郭彬支付的赔偿款,并于近日收到最后一笔款项,这起历时8年的纠纷终于落下帷幕。(除检察官外,文中人物均为化名)